第十二章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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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法学院教学课程第十二章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本节主要内容: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概述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四、完善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土地规划的相关规定。【教学重点及难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土地规划的影响。【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的利用所做的长期的、战略性的总体布局和安排一概述一般说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土地需求预测;3.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4.划分土地利用区域或进行土地利用分区;5.编制规划方案;6.实施规划措施。理解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3.土地供给能力。4.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4.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关系(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形成和发展(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效(三)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与对策四、完善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一、耕地概述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节主要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耕地的相关规定【教学重点及难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基本农田的影响。【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耕地,是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通常是指在较长时期内专门用来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一、耕地概述我国土地总面积居世界第三位,占世界的比例为7.2%,但人均土地面积0.777公顷(11.65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1亩),不足世界人均数的43%。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和《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城市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学、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比例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学过了耕地的基本法律规定后,也基本了解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耕地问题的基本架构,试着结合现行法律分析耕地保护应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思考问题第三节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一、开发二、整理三、复垦本章主要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的相关规定。【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开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一)概念土地开发,广义上是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对已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和利用,也包括对已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狭义上讲,土地开发,主要是指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对耕地数量进行有效补充。一开发1.农用土地优先开发的原则2.保持生态平衡的原则3.实施综合开发的原则(二)土地开发的基本原则二、土地整理(一)土地整理的概念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种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土地整理的内容和要求(三)土地整理的程序(一)土地复垦的概念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三、土地复垦(二)土地复垦原则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原则。(三)土地复垦范围土地复垦的范围一般包括:水利、交通、采矿、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挖废地,农村建设中废弃的沟渠坑塘、旧宅基地和荒废地,煤矿塌陷地以及工矿企业排土场、城市郊区垃圾地,部队、农场、盐场挖废的土地等。案例:吴子才不服新野县土地管理局处罚案原告(上诉人):吴子才,男,44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沙堰镇曹坡村三组。被告(被上诉人):新野县土地管理局第三人(被上诉人):新野县沙堰镇人民政府法院认为:原告吴子才申请建房时人口以少报多,房屋以多报少,将占用自留地报为荒边地,是一种欺骗行为。沙堰镇政府对原告申请建房未做认真调查,超越职权给原告颁发建筑许可证,对原告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房负有一定责任。被告新野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原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房,并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告非法转让土地、罚款400元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维持被告所作出的新土监字(1991)第8号处罚决定书第1条,撤销第2条。【评析】此案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用的证据以及判案结果是正确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虽经大力宣传教育,但城乡群众依法用地的意识并不太强,特别是在农村,滥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漠,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也不严格,这是发生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原告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的手段骗取了镇政府信任,被准许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原告用欺诈行为骗取的建房许可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当然归于无效。镇政府本应依法对此用地申请进行认真核查,对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的还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然而镇政府却没有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也未进行现场核实,就草率地作出批准决定,这是一种严重的工作失职,并且该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一种违法实施的超越自身管理批准权限的行为,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维持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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