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融资租赁类公司对比一、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投资者资格(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二、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要点(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3)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4)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5)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6)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7)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三、投融资渠道对比(1)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见图一)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对于刚起步的租赁公司,其风险资产近乎于零,因此可借用的外债规模约等同于净资产或实缴注册资本的10倍;但对于随项目分次借入外债的租赁公司,其可使用外债额度的边际递减率会加速上升。其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对境外关联机构进行放款。而这对于个别企业的现行额度,则难以有效满足其在国际化进程中对境外子公司或项目公司融通资金的需求。最后,具有集团背景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既可构建境内外币资金池,也可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政策框架下,整合集团境内外成员跨境投融资额度,实现资金双向自主调配,同时,其境外放款额度可提高至所有者权益的50%(图一)(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比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区别主要在于举借外债的困难较大。(见图2)首先,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指标需要经过外汇主管部门核准,借用中长期外债需要发改委对项目融资进行更严格的审批;其次,和外资企业一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样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向境外关联机构放款;营运资金渠道方面,具有集团规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境内机构纳入现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构建外币资金池,实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另外,拥有跨国集团背景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纳入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框架中,从而有效盘活集团内部的海内外资金。(图二)(3)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拥有银行背景,因此一般被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在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方面与一般“企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差异。(见图3)金融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的年度限额需要外汇主管部门核准,获取难度较“企业系”内资租赁公司小,但中长期外债项目仍需接受发改委的严格审批;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经批准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放款。因此存在金融租赁公司的跨境资金只能单向流动的缺陷,并且其外债资金的结汇需求受到限制;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在现行政策下不能实现任何一种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形式;在与商业银行合作方面,会由于被定位为同业机构,而不能通过购买衍生产品来对冲资金风险。(图三)参考资料: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务部:融资租赁类公司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