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出品合作协议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乙方:乐队成员:地址:电话:为推动中国原创音乐发展,繁荣文化娱乐市场,为乙方提供快速、健康成长的机会和条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为乙方音乐作品的出品、发行公司,具体合作内容如下:1.双方合作制作出品发行作品1首,作品名称及创制人员明细列表见附件1《著作权名录》;2.代理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陆地区;3.出品范围及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市场、演出市场、互联网、无线、数字媒体等,以文字、音频及视频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表演、卡带、CD、VCD、DVD、电子格式发行以及mp3、mp4、SMS、MMS、IVR、WAP、回铃音等及适时开发的新的传播介质的数字发行及发布;4.合作性质:独家合作。5.合作时间:3年第二条双方合作承诺:1.乙方保证对授权甲方出品的音乐录音影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词曲著作权及录音版权,拥有履行本协议的充分、合法的著作权利或授权,并对授权音乐录音作品的著作权、母带版权(亦即录音制作者专有权利)、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授权等不侵犯第三方之权利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2.乙方音乐作品须符合出品标准,录音作品缩混后的母带须通过甲方审核。3.乙方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不利于甲方之声誉、形象的行为或言论;并对双方合作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对甲方信息的了解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4.甲方负责专辑出版及与出品相关的设计(设计部分如果需要乙方参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唱片复制、印刷包装等,并承担此项全部费用。5.甲方负责对合作出品作品进行必要的推广、宣传,包括且不限于电视、电台、平面、网络等一切媒体传播渠道,乙方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艺人资料及参加甲方安排的相关宣传推广活动。6.甲方以完成出品发行及宣传推广工作为目的,有权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进行有关经营活动。7.甲方对乙方艺人经纪享有优先代理权。第三条知识产权及收益分配1.甲方独家拥有本协议约定之合作音乐作品录音版权的使用权,该版本录音作品乙方在3年之内不得转授他人。2.甲方享有数字发行(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业务)的独家代理权。其中获得的收益,扣除相关成本后,双方按甲方50%、乙方50%之比例分享。3.甲乙双方合作之作品所产生的其他收益,在去除相关成本开支后,以甲乙双方实得净收益按照下述原则进行收益分配:甲方占50%;乙方占50%。第四条税费1.在中国境内之演艺工作所产生的税费,甲、乙双方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条例等之规定,各自自行缴纳相关税费,其他所有中国大陆地区外之演艺工作,均按演出工作当地法规或中国政府与当地政府的税务法规避免双重征税条例由甲方负责扣缴,甲方应告知乙方扣缴比例及方法。甲、乙双方同意所有收入应本协议前述之分成条件,双方以分成后实收所得为双方之实际收入作为报税基础;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章,并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违约、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恪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由于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争议解决、修改及终止等均适用中国法律;3.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其它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包括:附件1《授权声明书》附件2《乐队成员对签约人授权声明》甲方(签章):乙方:签约代表:签字(身份证):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一授权声明书根据本乐队与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音乐作品出品合作协议》,以下1首录音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出版发行权和相关邻接权均已授权给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本人保证对以下录音作品所涉音乐著作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力及授权权利,并承诺对以下录音作品的著作权、母带版权(录音制作者专有权利)、邻接权及发行使用权承担全部责任。授权范围:独家授权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以下录音作品及在信息网络传播、增值运营以及转授权权利。双方合作条款见主协议。授权曲目如下:曲目名称作词作曲主唱/和声授权人签印:身份证号码:(提供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授权声明“”成员人:。为便于开展业务合作,我们乐队成员同意授权代表乐队全权处理与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的音乐版权合作及出品事宜。并且授权全权处理一切与之相关的合作事宜。授权人签印(身份证号):被授权签印:(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