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发展学生姓名:郭振飞学号:1033001217969指导教师:周小明专业:法学年级:10春法本学校:云和电大2011年10月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所撰写的《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发展》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文中所有引文或引用数据、图表均已注解说明来源,本人愿意为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本毕业设计(论文)的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学生(签名):年月日目录引言…………………………………………………………………………1一、隐私权概论………………………………………………………………2(一)隐私权的概念………………………………………………………2(二)隐私权的特征………………………………………………………2(三)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的特征和侵害方式……………………2二、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3(一)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3(二)网络行业自律性差…………………………………………………4(三)政府监管的不到位…………………………………………………4(四)网民自我保护意识较差……………………………………………4三、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建议……………………5(一)完善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体系…………5(二)国家需加强对网络运营体系的监管,规范网络经营商的商业行为………………………………………………………………………………5(三)制定网络隐私保护规则,强化网络行业自律……………………6(四)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6四、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展望…………………………………………7注释………………………………………………………………………………7参考文献…………………………………………………………………………7-1-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发展[内容提要]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应享的权利之一,然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切身利益,还阻碍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社会一个备受关注且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主要特征出发,对当前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具体分析,在综合考虑我国的立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加强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并对我国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关键词]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发展立法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广,使得各类数据信息成为网上的共享资源,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特网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系统,它涵盖着全球的市民社会和公民的所有个人信息,网络独特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使人们隐私的经济价值得到极大体现,从而使人们与社会的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然而,随着网络的迅即发展和爆炸性的扩充,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纠纷和争议,例如:浏览网页时IP地址的留存、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时输入的关键字、网络购物中暴露的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网上求职时个人简历的共享等,互联网对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暴露、利用等已到了疯狂的程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将人们的隐私置于尴尬的境地,网络环境的开放成为网络隐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公民对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平衡性规范调整着公民的个体行为,而互联网则使现行的隐私保护制度的存在条件发生着深刻变化,网络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使得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均存在较大困难,这导致传统意义上的对隐私权保护的不同和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间的矛盾变得愈加突出,当前,我国现行的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还远远落后于网络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特征及保护作详细的探讨和研究,这对于填补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隐私权概论(一)隐私权的概念-2-隐私权的概念提出一般认为是以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谬尔.沃伦在第4期《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对隐私权的概念的首次提出为标志。隐私是属于公民个人的秘密,隐私权则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①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方面内容和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三种基本形式。②(二)隐私权的特征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与其他人格权相比,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体现的是一种无形的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2)隐私权的客体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隐私的内容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期存在的真实性主张隐私权侵权的免责;(3)隐私权的保护以普遍的社会观念认可为限,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当利益冲突时以公共利益为限。(三)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的特征和侵害方式1、侵权特征网络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1)侵害隐私权的形式途径多样化网络的瞬息万变使隐私权的侵害手段逐渐普及化,包括“盗用他人名字、肖像”“非法侵扰他人隐私生活”、“非法曝光他人的隐私生活”等几种种形式,并通过多种途径得以实现,包括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设备供应商的侵权、电子邮件、网络广告中的个人隐私侵权、电子商务中的隐私侵权、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犯、政府的侵权行为和黑客的攻击等多种侵权途径。(2)侵害隐私权的手段隐蔽化网络对于个人隐私的搜集离不开鼠标,因此,网络隐私权侵权中多为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实施,虽然技术层次高的用户能在网上尽可能少地留下痕迹而自卫,但多数黑客都是网络道德败坏的计算机高手,在网络空间里的侵权证据很容易被修改、传输,手段极为隐蔽,因此,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很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3)侵权目的多为经济利益驱动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的反映,使其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网络侵权行为多为利益驱使。目前大多数网站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这对公民的隐私无疑是一种侵犯,许多人为了获取网站的服务或者购买商品,会泄漏个人信息,这些资料很可能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虽然为数不少的网站在访问者提供私人信息时会信誓旦旦地做保护申明,但其实这样的保护策略形同虚设,许-3-多网站破产时往往违背之前的保密承诺,通过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而狠捞最后一桶金,例如美国Boo.com网站倒闭时就因出卖35万份的用户资料而获利不菲。(4)侵权案件取证、执法非常困难网络侵权能够涵盖到包括个人身世、财产、婚姻、日记等一切私人资料,覆盖面宽,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不良信息的传播和造成的影响都可以在瞬问被侵权者删除,而网络侵权者多具有较高的网络知识,再加之取证和执法队伍素质及专业技术的落后,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执法非常困难。2、侵害方式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侵害方式分为以网络为载体的侵权和以网络为工具的侵权,具体表现方式为以下几点:(1)非法收集个人资料并非法传播多数网民在上网时不可避免地要留下一些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购物网站会较完善地保管,但现在网络上木马、黑客程序泛滥,一些不法运营商利用这些木马和黑客程序,将这些资料非法搜集,非法倒卖,牟取暴利,而随着数码摄影技术的普及,有些人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他人敏感信息、图片,偷拍照片、偷拍视频等网上比比皆是,这些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侵犯。(2)非法利用个人数据网民登录任何一家网站,其浏览痕迹都会被网络服务商详细记录,建立起综合的数据库,加以分析、利用,从中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进而指导自身的营销或其他活动。(3)非法交易个人数据个人数据被非法转让、利用,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一般情况下如果共享范围得不到有效控制,个人信息则极可能被众多商家知晓。另一种是数据用户的个人买卖,将其所掌握的个人数据明码标价公开出售给第三方,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是对公民隐私权危害最严重的一种行为。二、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现状长期以来,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的隐私权的文化相对国际滞后,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在我国,有关隐私权的问题还处于“补课”的状况,导致了通信秘密权利的局限、网络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自律性差、公民维权意识不高等问题,因此许多方面都亟需进一步完善。(一)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重视都起步较晚的历史原因,我国在隐私权方面的保护还处于较薄弱的程度,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直接规定,我国对公民隐私权权益的民事法律保护主要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仅仅将公民的隐私权益归入名誉权中进行间接保护,如《民法通则》第一百-4-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③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在我国却未从法律上得到独立,没有网络隐私权方面法律的专门规定、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隐私权立法的滞后,这与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是极不协调的。当公民隐私权遭到侵害时,难以直接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寻求司法救济,因此,面对网络对公民隐私权的巨大冲击,我国的立法空白无法填补人民对隐私权保护的需求。(二)网络行业自律性差行业自律是推动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多数国家倡导的保护网络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模式。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业界的共同努力,网站作为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群体,在获取特定利益的时候,也会注意自己行业的自律,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张贴隐私保护声明,例如新浪网、腾讯网等,这种隐私政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明确告知网站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的功能和制约,但通过仔细分析,这些保护声明实际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一是保护声明的内容过于简单,只列出基本条款,语言晦涩,并,没有对自己违反隐私政策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任何约定,这实际是种霸王条款,缺乏合理性。二是保护声明的制定具有单方性,这种合同或者契约性质的声明应当由网站和用户双方共同制定,但实际上用户并没有参与的权利。三是网站本身缺乏相关的监督或认证机构,这就缺乏了保护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存在安全隐患。从上述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政策中不难发现,由于网络行业的自律性不高,我国隐私政策的制约功能基本流于形式。(三)政府监管的不到位随着网络的普及,政府机关在管理中也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但随着行政机关的权力的扩张,政府为了为国民提供最好服务,而收集了涵盖金融、医疗、财产等方面的大量资料,这些资料被作为据库存储到网络环境中,而一旦对私人的行为进行了公益以外的过多的管理,或者监管不到位,都会造成隐私资料的泄漏,而对公民的隐私权利造成侵害,当由政府的行为造成权利的侵害时,大多数公民并不知道如何去寻求权利的保护。(四)网民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由于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原因,中国传统的重集体、轻个人、权利本位等与隐私权相抵触的文化思想,以至于我国公民对隐私缺少正确的认识,至今法律意识非常薄弱,虽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个人法律意识得到的部分提升,已经越来越清晰地注意到了网上个人数据资料的归属以及使用权限问题,但是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研究仍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在上网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比如盲目相信网站的隐私-5-保护声明,随意的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住址、银行账户等真实信息,这些都为权利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而一旦隐私权没侵害,大部分人都不会积极主动地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于是更加助长了网络隐私侵权的嚣张气焰。三、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建议所谓治病要对症下药,要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只有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各个击破。有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