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初探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主要表现之一。现阶段,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明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一.非婚同居概述(一)非婚同居含义:关于非婚同居的涵义,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关系。2、非婚同居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状态。上述观点中,这三种观点都未能将非婚同居与法律所禁止的婚外同居区别开来,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广义的非婚同居指所有未处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就是说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共同长期居住在一起。包括同性同居、婚外同居等,狭义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就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稳定的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二)非婚同居的表现形式:1.姘居。姘居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长或短的临时性共开同居,所以不同于事实上的重婚。构成姘居行为,必然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至少有一方有配偶;其次,双方公开共同生活;然后,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姘居古已有之,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姘居都不在婚姻之列。姘居应是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他人进行同居的行为,其同居状态是短期的,不稳定的,(连续性一般限为6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个月以下),其关系随时可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结束,是非法同居中的一种。如果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居住,应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并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则应属于事实重婚当中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2.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关于非婚居概念的法律定义,来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件〉通知》(法发19946号)之规定精神,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里,仅把非法同居关系界定在未履行法律登记手续。然而这一定义的本身有其缺陷性,即混淆了与事实婚姻的区别。同时定义内涵比较狭窄。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条及解释的第二条,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界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三)非婚居的特征:1.非婚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未婚是指没有结婚,未婚男女是指没有结婚的成年男女,统称单身的成年男女。非婚同居是指这些未婚的成年男女在一起长期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也许是为了共同的目的,也许是为了对互相的好感而共同在一起长期生活,但是没有办理婚姻上所需要的各项证件。这些人在现实生活中看似夫妻。可这种关系不是法律所追认的夫妻关系。即便是这样我们的周围还有很多这种的现象,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已经被很多人看好,特别是那些年轻人。可是我们要想想这种现象对于社会来说会有很多幅面影响。我们不说远的了。就是对自己的下一代也没有什么好的影响。下一代会感觉到对于我们来说婚姻只是虚假的,婚姻法所规定的那些条文也会慢慢的被人们忽视,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法会被人遗弃,再想想生活中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变的混乱。人民的生活就没有什么保障,人民就会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样怎能达到和谐社会呢?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2.非婚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在非婚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看来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可是一旦发生争执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多不利于其本人的事宜。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以为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被法律所公认,这是错误的。非婚同居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们的这种关系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现象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也会令周围的人们感到反感,所以说希望那些当事人能有觉悟,法律上也有很多这方面的缺陷,希望早日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让每个人都生活在和谐共进的社会里。3.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我上述的是非婚关系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它没有履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便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就像夫妻一样。但是这事实是虚假的,我们看问题不能看表面。不能被表面的东西所迷惑。二.非婚同居立法模式与我国立法现状(一)非婚同居国外立法考察在美国,非婚同居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主要原因是非婚同居在同居期间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必考虑法律的规定,作为双收入纳税人,同居比婚姻税收更低,并且解除同居关系也无须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等等。根据美国人口调查局1994年的报告,非婚同居的人口数从1970年的50万发展到1993年的350万,其中120万非婚同居者有子女。虽然大部分州对非婚同居,不论异性还是同性,并不承认其法律地位,但一些州也通过合同或公平救济给予非婚同居者以保护。非婚同居者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房租的分担,生活费用的负担,扶养费的给付等,只要符合普通法对于合同的要求,非婚同居当事人的约定就是有效的。今天的美国社会只有30%的家庭是传统的父母与其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庭,其他的70%都是由非传统家庭构成,例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以及非婚同居家庭等。因此一些美国城市(例如旧金山、西好来坞、纽约,西雅图、华盛顿等)对同居伴侣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给予有条件的保护。同居伴侣因此可享受:(1)有权享受家庭健康保险政策;(2)有权作为家庭成员请假照料生病的伴侣;(3)有权作为家庭成员休丧假;(4)有权作为家庭成员到医院和监狱探视;(5)一方死亡后,他方对共同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居住的房屋享有继续承租权。同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在1972年也通过判例允许同居者占有对方的房子,议会也允许同居者在他方死亡后请求抚养费。1999年11月15日法国议会通过的第99-944号《关于民事团结契约的法律》修改补充了法国民法典。该法第一条规定:“民法典的第一编(LelivreIer)增补一个第十二章如次《第十二章关于民事团结契约和同居关系》”。民事团结契约是指两个异性或者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其成立要求缔约双方一起就该契约向缔约人共同居所所在地的初级法院的书记官做出申报。民事团结契约生效后,对缔约人和第三人产生法律上效力。法律规定缔约人应该彼此提供相互的物质上的帮助,该义务应该在双方缔结的契约中明确规定。缔约人必须在两种财产制度模式中选择一种:财产严格区分制度和共同财产制度。在契约存续期间,缔约人可以通过变更登记而改变财产制度等。对第三人的债务方面,该法律规定缔约伴侣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和共同居所支付费用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参与缔结租赁合同的一方在其签约伴侣死亡或者放弃了其所拥有的租赁权时可保障自己的居住权。此外,缔约者在家庭生活补助、鳏寡补助、生活伴侣死亡抚恤金,以及在劳动法上权利等方面均享有相应权利。(二)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现状1.在人身关系上方面非婚同居者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因此同居者之间没有法律认可的身份关系。成立非婚同居不需要特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解除时亦不需要经法定机构的同意,人民法院通常也不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仅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涉及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该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2.在双方的财产关系上方面非婚同居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在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和使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因同居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处理。现行制度对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的规定只有针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精神,“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11、12以及13条进一步明确了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办法。其一,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其二,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属于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1[1][2][2]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姘居的情况,根据公平的法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配偶方的配偶应当可以加入同居财产纠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3.与子女的关系方面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是同居双方的子女。但由于子女并非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出生,因此子女为同居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以看出在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改进。三.加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的法律规制原则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时代的发展趋势,但是对其进行调整并不是将其合法化,也不是对其鼓励。非婚同居者选择这一生活方式实现自己的家庭自治权,是对自己生活的一种自由安排,对这种现象的是与非的评价,应当属于道德领域的范畴,法律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对非婚同居产生的后果进行规制。从以上各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情况看,不论是通过判例来调整,还是制定相应的成文法来调整,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受传统文化习俗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传统的婚姻,因此婚姻仍然应当置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