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大学(下称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下称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校机关各(处)部等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包括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一年的人员;在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在校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与我校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用工关系的工作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学校名称等权利。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四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二)学校名称及标识,包括“广州大学”、“GuangzhouUniversity”和校徽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三)本校其他教育及服务性标识。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大学”、“GuangzhouUniversity”,以及广州大学校徽,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广州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且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第七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也即作品署名权为学校,例如软件著作权一般证书只显示著作权人信息)。第八条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学校不使用的,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校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校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学校的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职务以及主要利用学校的名义或者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上述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职务成果包括:(一)在职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职务成果;(二)在职教职工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完成的职务成果;(三)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完成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务成果;(四)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职务成果。第十一条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第十二条在学校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学校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均归学校所有。第十三条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第十四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应在清算时对其所使用的学校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十五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校办、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在科研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学校二级单位安排一位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知识产权联络员专门负责所在单位的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我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职责是:(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咨询;(四)负责协助办理学校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六)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学校知识产权合同;(八)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九)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第十八条职务技术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应该及时办理专利申请;需要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对把职务发明当作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人员,将按情节轻重报请学校作出适当处理。第十九条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或划定密级,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第二十条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或即将进入特殊项目的本科生,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其作出的与所学专业或所参与的研究项目相关的智力成果的产权归属及保密责任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境)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第二十二条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劳务输出人员等,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在国外完成的智力成果的归属。第二十三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上述离职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学校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学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技术,如果较长时间不能被开发应用或转让许可,或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角度考虑,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利益考虑该专利均已没有继续维持专利权的必要,则应该对该专利权进行放弃处理。对于学校拟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技术,课题组或项目组可以继续维持,专利的维持费用由课题组或项目组支付,但是专利权人一般不作变更,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商定。第二十六条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学校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营销策略、市场和用户情况、合同和产品价格等对外界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七条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知识产权办公室查清其知识产权权属状况和保密措施,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并要对其涉密内容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第四章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第二十八条向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者其它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学校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许可实施或作价投资时,对涉及的知识产权应进行资产评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具体标准参照《广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暂行规定》(修订)执行。第三十条学校派出的出国(境)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携带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职务成果出国(境)的,应当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保密部门审查批准。与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第三十一条在与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第三十二条进行涉及学校知识产权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广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或广州大学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由行为人直接承担责任;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四条学校把知识产权工作成绩列入教职工的职称晋升评聘及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本校职务技术成果(唯一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代理费、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以及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由“专项资金”支付;本校职务技术成果(第一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学校仅负责专利登记费、印花税以及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其他情况,学校不负责任何费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学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在获得授权后,发明人应把证书复印件送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档。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研究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广大〔2017〕183号《广州大学创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在科研业绩核算中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其考核量化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鼓励师生员工积极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