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1.2.2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2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治理方案。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1.4规划依据1.4.1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1.5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31.6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1.6.3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1.6.4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1.6.5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1.6.6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1.6.7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路展开布局。1.6.8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4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1.6.9公共设施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1.6.10住宅建筑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产生活习惯。第二章村庄布局2.1村庄布点原则2.1.1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2.1.2符合乡镇域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2.1.3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民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求。2.1.4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与当地基础设施条适应,耕作半径合理。2.1.5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进行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800人。2.1.6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5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2.2村庄建设规划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2.2.1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100户);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2.2.2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2.2.3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2.3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2.3.1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6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2.3.2旧村改造原则: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2.3.3新村扩建原则: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面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4新建村庄规划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72.5村庄布局原则2.5.1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2.5.2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2.5.3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2.5.4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2.6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2.6.1村庄结构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2.6.2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Ⅰ类为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100~120㎡/人;Ⅲ类为120~14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8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人。2.6.3建设用地标准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2.1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表2.1建设用地标准用地类别占总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用地指标(㎡/人)Ⅰ类Ⅱ类Ⅲ类1、居住建筑用地50~7040~7050~8460~982、公共设施用地6~124.8~126~14.47.2~16.83、道路广场用地8~126.4~128~14.49.6~16.84、绿化用地4~83.2~84~9.64.8~11.25、其它用地10~208~2010~2412~28村庄总建设用地10080~100100~120120~140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其它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2.7村庄布局模式92.7.1村庄布局基本模式2.7.1.1集中式布置模式2.7.1.2开敞式布置模式102.7.2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2.7.2.1平原地区模式2.7.2.2水网地区模式2.7.2.3丘陵地区模式112.7.3按村庄规模划分2.7.3.1适用于1500人以下。2.7.3.2适用于1500-3000人。2.7.3.3适用于3000人以上。122.7.4村庄扩建基本方式1314第三章公共设施3.1公共设施分类3.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3.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3.2公共设施布置原则3.2.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3.2.2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在方便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3.2.3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3.2.4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3.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153.3.1公共设施配套指标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建筑面积计算。3.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3.2执行。表3.1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一般应设置有条件设置1、村(居)委会√2、幼儿园、托儿所√3、文化站(室)√4、老年活动室√5、卫生所、计生站√6、运动场地√7、公用礼堂√8、文化宣传栏√16表3.2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服务人口(人)备注1.村(居)委会200~500行政村管辖范围内人口2.幼儿园、托儿所600~1800所在村庄人口2-6班3.文化站(室)200~800同上可与绿地结合建设4.老年活动室100~200同上可与绿地结合建设5.卫生所、计生站50~100同上可设在村(居)委会内6.运动场地600~2000(用地面积)同上可与绿地结合建设7.公用礼堂600~1000同上可与村(居)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8.文化宣传栏长度10m同上可与村(居)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内3.3.3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17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3.3执行。表3.3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村庄规模(人)1000~15001500~30003000以上建筑面积(㎡)5006008003.4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3.4.1公共设施的布点183.4.2公共建筑排列方式19第四章住宅4.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4.1.1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4.1.2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4.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4.1.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4.2住宅建设标准4.2.1宅基地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山区、丘20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4.2.2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不超过180㎡,大户不超过250㎡。4.2.3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4.2.4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4.2.5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m。4.2.6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4.3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见表4.1。21表4.1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山地丘陵地形滨水地形平坦地形1、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坡面。2、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3、地形坡度宜在25%以内。4、宜选择通风好的坡面。5、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宜形成随地行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式布局。6、住宅建筑结合地形,形式多样。平面布置上,建筑布置可采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等方法。竖向处理上可采用如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1、需要恰当处理河网与道路的关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区用地比较完整。2、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该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和建设。3、保障住宅区的防洪安全。4、注意解决通航河道的噪音对住宅区的干扰。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其群体的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224.4住宅平面设计4.4.1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4.4.2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4.4.3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4.5住宅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