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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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广告审查暂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普通商业广告、广告脚本、角标、二维码、公益广告及宣传片等广告素材的审查,适用于本规定;广告中被宣传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是广告主本身及其相关的内容。第三条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4、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尊严,损害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如: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9、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10、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11、使用我台在职、退休、或离职5年之内的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12、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13、广告版本以累加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14、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15、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称号等,如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16、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酒类广告。17、含有渲染商务“送礼”内容的广告。18、个人政绩宣传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宣传个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增进税收等政绩的;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形象在广告片多次或重点出现,使得电视观众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个人的印象超过企业产品、技术的;3)其他涉嫌宣传个人政绩、突出个人形象的情况。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作为个人政绩宣传行为: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可以标注职务)只介绍本企业的企业理念、技术、产品的;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的形象或者口播作为广告片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贯穿广告片的始终;3)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与企业员工等人共同出现,且董事长、总经理等人的身份没有特殊标识。1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条下列情况中,须标注字迹清晰的相应字幕,广告画面标记字幕不得遮挡左上角台标,时间不得少于5秒:1、广告中涉及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须提供相关促销活动公证处公证书或活动说明,并在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在广告中如含有买赠、促销活动等内容,却无法在画面中表述清楚,须在广告中标注“详情请咨询xxx企业”的字幕。涉及非商务送礼,须明示“送亲戚、送朋友”等文字。2、广告中涉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例如:广告中宣传销售数据的,须提供由工商、税务机关、行业协会出具的销售发票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件,画面中须标注此销售数据的出处和具体年份;广告中宣传“行业领导者”、“销量领先”等须出具行业协会的证明,画面中须标注出处。3、广告中宣传评比、获奖情况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宣传,并在广告画面中标明出处和年份。4、60秒以上(含60秒)的广告应当与其他电视信息相区别,须自始至终标注对应语种的“广告”字样;5、出现招商、加盟、投资等内容的广告须标注“投资须谨慎”,如出现招商电话的,应为固定电话号码;企业在香港注册的,须标注“香港注册”;电视购物的,广告须标注“电视购物”。6、原则上避免使用涉及人身安全、违背生活常识的画面,如创意需要,则在广告中标注“仅为展示,请勿模仿”、“广告创意,请勿模仿”或“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等警示语。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名称。8、广告宣传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须与相关证书内容一致。9、企业形象广告仅出企业名称的(无法辨别企业经营内容的),应在画面中清晰标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协议条款中有效期限不明确的,由企业自己出具证明,确认有效期限。10、广告中出现消费者亲身体验或为产品做证言的,须在广告中标注:“为使用者个人体验,仅供参考”的注释。11、广告中出现楼盘景观设计图、旅游景区等电脑模拟画面,容易引起误导的,须标明“效果图”。第五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标准。1、中文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特殊情况下,根据广告创意需要,可出现地方方言、少数民族文字。2、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3、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有创意需要,以引号标注或以特殊字体出现,以示区别,但不得引起误导,不得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应当与原型一致,不得引起误导。4、广告用语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简化字、异体字。因创意需要,使用手书体字、美术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1)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5)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定型字5、非外语频道,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外国语言文字为辅。在非外语专业频道播出的广告,可辩音或型的歌曲、字幕、旁白如以外文形式出现,画面中须标注与外文相对应的中文字幕,广告中所引用的英文歌曲应出现所对照的歌词大意,须提供由专业翻译公司出具的中外文对照的翻译内容,并加盖企业和翻译公司公章,同时需要提供翻译公司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6、在外语专业频道播出的广告,如出现西班牙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时,需要外语专业频道领导确认。7、广告中出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须提供由专业翻译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带有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对照的翻译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政府公章。第六条广告中出现地图,须使用国家测绘局网上下载的地图,并提供原始地图图样或复印件。第七条凡在我台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根据广告内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并加盖广告主的公章(不能用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具体内容如下:l一级文档——与广告主主体资质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gsxt.saic.gov.cn”,下载本企业的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供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l二级文档——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1、允许产品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2、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3、广告中涉及产品的,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宣传产品含有某种物质或某种功能的,须提供产品成分或功能检验证明。l三级文档——与广告主广告版本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1、广告中涉及或宣传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宣传。2、广告中出现注册商标标识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并与其保持完全一致。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仍可用于广告宣传。3、广告中涉及宣传省著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各省颁发的《xx省著名商标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著名商标一致。4、广告中涉及宣传国家颁发的某项特殊认证或使用认证标志的,须提供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证书中颁发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如:《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纯羊毛标志认证证书》等。5、广告中涉及宣传与赛事或活动相关内容的,须提供赛事或活动组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奥运会/世界杯/世博会合作伙伴证明。6、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形象、名义或著作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代言协议、版权或著作权《授权书》。广告中出现他人做产品证言的,必须提供与本人真实使用情况一致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协议条款中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不明确的,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确认期限和使用范围。7、广告中借用其他品牌宣传自身品牌产品的,须经其他品牌书面认可。8、能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八条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类广告的广告主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发布电视购物类广告的广告主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其他广告主取消注册资本限制。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通过:1、企业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至今未满6个月的;2、企业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网站、产品包装或者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央视上榜品牌”、“央视展播产品”等内容,或有其他侵犯我台合法权利行为的。第十条播出时间限制方面: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目前通过产品类别设置实现该限制。第十一条我台综合频道每日18:00以后停止播出医疗广告,财经频道、新闻频道、纪录片频道、少儿频道、中文国际频道及各外语频道全天停止播出医疗机构广告(包括美容整形机构形象广告等)。第二章细则第十二条药品广告1、发布药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3)《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页必须是原件);4)进口药品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药品广告注意事项:1)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2)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3)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评比、推荐、获奖等内容;4)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5)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6)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7)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8)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9)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的内容;10)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11)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需要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3、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4、药品广告仅宣传产品名称的(广告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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