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PressurePipingComponentsTypeTest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10月27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前言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特检中心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2004年9月、2005年6月先后在合肥、北京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草案并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5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53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年3月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6年5月,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6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考虑了我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承压设备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和承压设备安全技术领域内的研究成果,提出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典型产品及其覆盖范围;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提出监督管理的要求;针对相关产品标准之间的要求不一致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检验与试验项目、方法及验收要求,进而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工作。本规则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戚月娣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董文利、孙涛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吴素云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缪富声、王乾武南京工业大学赵建平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魏若奇、刘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陈宏达、杨力能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志雄参加本规则起草的单位和人员还有南京晨光东螺波纹管有限公司陈立苏、江阴市南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郭顺显、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毛敏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目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1)附件A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基本项目及其要求……………………………………(4)附件B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12)附件C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26)附件D压力管道用金属阀门典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40)附件E压力管道用补偿器典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49)附件F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57)附件G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60)附件H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钢带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67)附件I聚乙烯(PE)原料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69)附件J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70)附件K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证书……………………………………………………(76)附件L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7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1-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第三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基本要求。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原则上不得低于我国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型式试验。第四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工作。第五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其进口代理商的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关附件的要求编制型式试验方案,并且告知具体的试验时间。第六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进口代理商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三)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四)型式试验需要的设计文件等其他资料。第七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包括设计(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样品(试样)的检验与试验。型式试验程序包括设计审查、抽取试验样品(试样)、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等。型式试验基本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至附件I。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2-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要求是基本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具体的产品结构制定详细的型式试验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和增项制造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方式采用型式试验方式;(三)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第九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以不同的试验单元,覆盖一定的产品范围。试验单元根据压力管道元件的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模式划分,典型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所覆盖的产品范围见附件B至附件I。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试样)进行检验与试验,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对检验与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试验结果。除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或需要特殊专业设备的检验与试验外,应当在本机构的试验和检验场所内进行试验。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向委托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J、附件K)。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时,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将型式试验报告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受理单位。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L),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一)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二)影响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结构形式、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标准、安全系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设计验证;(三)因产品的主体材料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主要制造工序的工艺发生改变且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四)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鉴定评审提出要求;(五)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第十三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3-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4-附件A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基本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A1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对于国家标准系列的压力管道用管材、管件、密封元件等可以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A1.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1)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数据及其来源是否得当;(2)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性计算,以确定抽样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当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中无相应产品结构型式或设计计算方法时,制造单位在提交审查的设计计算书中应有其产品工作原理介绍或设计计算方法的说明。A1.2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主要生产工序的制造工艺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产品检验与试验的验收要求是否符合规定。A1.3审查结果处理设计审查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与制造单位沟通,当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确认制造单位的整改情况。A2抽样A2.1抽样方式抽样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5-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应当保证抽样合理,能够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对于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由进口代理商按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F规定的样品(试样)数量,提供抽样地的抽样产品。(2)抽样人员应当熟悉所抽样品的结构与制造工艺。抽样人员不少于两名,并且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但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的除外。(3)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4)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样)的一致性。A2.2样品(试样)封样抽样后,应当进行封样,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见附表A),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2)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试样)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复印件)、制造工艺文件(复印件)、样品(试样)检验资料(复印件)等与样品(试样)一并封样;(3)样品(试样)需要送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4)封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A2.3抽样规则抽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除附件B至附件I另有规定外,每一检验与试验项目应当在同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进行型式试验(注),样品(试样)的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5件。(2)当试验样品(试样)不合格需要复验抽样时,除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I另有规定外,应当加倍抽取复验样品(试样)。注:(1)当不同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可以在相同的样品(试样)上进行时或型式试验机构已确认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合格的项目除外。(2)同批的产品是指相同的设计、相同批原材料、相同的制造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热处理)、相同的规格尺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2-2006-6-A3检验与试验A3.1试验方案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压力管道元件,编制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方案,试验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相应的检验与试验细则,采用非标准方法检验与试验时,还应标明其方法的名称和编号并加以说明);(2)设计审查的项目和内容,并且加以说明;(3)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案,如抽样方式(集中抽样或者分批抽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的确定、以及保证型式试验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说明等;(4)样品(试样)的要求、检验与试验项目及其要求(注),主要关键项目的检验与试验程序和方法,主要试验设备、仪器或装置要求,数据处理方法,样品(试样)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等。注:(1)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仅是基本要求,对于没有规定的试验要求按相关标准的试验要求进行。(2)对于特殊结构或者特殊材料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成本昂贵且不能形成批量生产时,型式试验机构在进行型式试验时,可采取适当的试验分析方法加以验证(如应力测定、制造技术鉴定等)以替代破坏性试验。A3.2样品(试样)标识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