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证分析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理论述评1曹勇,胡欢欢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武汉(430074)E-mail:caoyong@mail.hust.edu.cn摘要:知识产权制度几乎与近代科学技术同步兴起,其产生与发展对技术创新产生了重要的激励和推动作用。世界各国纷纷加强知识产权来保护其技术创新的发展。然而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方面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促进和激励作用的相关研究已经很多也比较深入,但关于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负面作用的研究则很少。本文针对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消极影响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和理论评析,为全面客观地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提供辨证思考,在此基础上指出进一步的研究思路和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影响;辨证分析1.问题的提出创新理论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的。“技术创新理论”是熊彼特的追随者对创新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它主要研究技术创新的过程、经济效果及其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被西方法学家解释为一种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与知识产品制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建立的是以知识的产权化为核心的一系列关于知识的创造、所有、使用之间应该遵守的行为和规则。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其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对人类智力成果及其相关成就的产生及应用进行调整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有着天然的黏和力。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的产生,在保护科学技术发明者的权利、鼓励发明或科学发现、推进社会文明进程等方面,都曾起到较为显著的作用。知识产权给技术创新企业提供一些合法权利来阻止技术创新过早或过快地被全社会模仿和吸收,从而激励和推动着技术创新;保障了创新者的利益回收;对技术创新的不利后果有着防范与规制作用[1]-[4]。然而近几十年来,知识产权在各个国家的起步和发展状况不同,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在技术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劣势。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后,最终受益的是发达国家[5]。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在公共政策中存在着争议。最大的争论点就是,较强的知识产权通过防止侵权来保护权利者的利益,极大地刺激了经济的增长也激励了创新。事实上,很多国家通过改革它们的专利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这些现象被公众广泛地接受。但近些年的研究表明,不管是理论还是经验上,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实际中并不那么明晰。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加强了权利者的垄断权,产品使用的垄断技术越多,成本就越高,这是很多创新最后失败的原因。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创新的进化[6]。可见,在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推动和激励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过强或过弱保护隐含着对技术创新的消极影响。我们需要辨证地看待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到底是1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70633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07&ZD00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07JA630003)如何“阻碍”技术创新的呢?在知识产权面前发展中国家如何改善自身的劣势呢?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致力于更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尤为重要。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研究较多,而对于它的消极影响关注相对较少。本文针对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消极影响及自身不足之处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综述和理论评析,为全面客观地认识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提供辨证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思路和方法。2.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在国内,有一部分学术研究涉及到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消极影响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张平(2004)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消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由于专利制度赋予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权,所以在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可供交易的技术成果的供应量,降低了科技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阻碍了科技成果更大范围的传播,延长了发明与创新的循环。专利保护期越长,社会潜在的损失越大。同时她还指出,对于一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的国家而言,其国内的企业往往不熟悉知识产权交易的潜规则,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可能造成外汇损失[7]。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企业间技术合作日益密切,知识产权制度给这种企业间的合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风险。张克英(2006)等指出,知识产权风险已经成为合作创新企业所面临的三大风险之首。合作创新是企业从伙伴那里寻求知识和能力的过程,同时面临着将自身关键的核心知识暴露给对方的风险,进而各合作成员都不愿将自身拥有的核心资源与他人共享,最终导致合作成功率不断降低[8]。在研究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时,何帆(2002)从知识产权无效用的角度指出,知识产权并不是唯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很好的燃料等等,即使没有专利,创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许多天然的保护机制,获得大量的收益。这些天然保护机制包括模仿时滞、名声利益等[9]。蔡翔(2003)也提到了知识产权的激励程度在各种类型规模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是不一致的,有很大局限性,这是由现实决定的,并且还指出解决的办法是加以与其他激励手段调节。比如在发达国家,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在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给自身的激励是不一样的,中小型企业在这方面还需要政府的扶持[10]。姚臻(2002)还指出科技快速发展导致保护范围界定难的问题不容忽视。新技术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且不少技术往往结合在一起,界定范围越来越复杂,有时涉及专利法、商标版权法等多部法律,这一切都已经成为经济时代难以把握的重要问题[3]。就我国国内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给我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哪些消极影响呢?张东刚和冯素杰(2005)指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与变迁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不是自发和能动地在传统社会内部完成,而是在外来因素广告的作用和冲击下,大约到20世纪初才由西方引入移植。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移植过来的制度,其带来的绩效却逊于西方,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11]。朱京安(1994)也指出,在科技方面复关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带来最直观最严重的影响是,我国以仿制为主的路将被严重限制,外国开发新产品往往在占领国际市场和投资收回一定程度后,才将生产许可证出售给别国。在外国出售许可证以前,或者在购买许可证存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有些产品我国就只能依赖进口了[12]。从全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是有着很大消极影响的。吴汉东(2006)指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利于那些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因为在那种制度框架下,他们难以获得发展所需要的科学技术[13]。冯晓青(2007)认为发达国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达到全球的协调,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及差别保护对贸易扭曲的影响。这些国家连同代表其利益的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国际法领域积极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淡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甚至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本国的国情出发自主选择其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充分利用自己在资本、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专有性特征来垄断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市场[14]。同时,发展中国家因为自身对国外投资的需求,在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方面向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倾斜。因此给自己国内的技术创新带来不公平的影响,进而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其国内的创新绩效。曹阳(2007)指出,发达国家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投资的渴望,因而在与发展中国家签定双边投资协议或自由贸易协议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虽然,投资协议中并没有条款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发达国家通过对“投资”的概念做宽泛的解释,使得知识产权成为投资资产,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投资协议。通常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投资立法都较为有利于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资本,同时他还指出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限制较少,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得到其他资本待遇,这在某些方面会使得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超过TRIPS协议规定的标准[15]。罗晓霞(2006)等指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其本国经济发展而不断完善,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这种“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16]。3.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在国外,关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消极性影响的学术研究比较多,其中一部分是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产生的不同影响。相关的观点有:Clemente(2006)指出早在世界大战结束时期,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存在很大的争议,观点主要集中在技术转移方面。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面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不同姿态等。他强调,在技术垄断和求大于供的市场面前,发展中国家是无法公平地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17]。YongminChen和Thitima(2005)也指出,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个争议通常定位在世界南北框架之间。争议中主要的观点是知识产权给南方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损失。这一观点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到政策制定者们的广泛接受。他们认为自从发展中国家拥有一点能力去创造知识产权时,却很少能从知识产权中获利,主要的垄断权授予了外国的发明者。Diwan和Rodrik(1991)称,南北构架中,北方发达国家和南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需求是不一样的,没有南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北方发达国家的技术在南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不会发展那么快[5]。Helpman(1993)提出了一个关于创新、仿效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他认为在南方国家实行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下,北方国家总的创新率开始是上升的,但最终会下降,这是因为保护使北方国家人为地延长了产品的生命周期。这个结论和Sergerstrom(1990)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得出的部分结论是一致的。Helpman(1993)的模型指出,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南方国家蒙受损失是确定的,北方国家是受益还是受损则视情况而定[18]。Amy与Kamal(2002)发现,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在发展中国家保证了跨国公司不被模仿侵权,但与此同时意味着本土企业模仿的难度增加了,从而导致国内相当的资源浪费,模仿中的资源浪费挤走了国外直接投资(FDI),减少的FDI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不足的信号反应到发达国家,进而影响其技术创新绩效[19]。德国的Andreanne(2005)在肯定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和激励作用的同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受益的是工业发达国家而同时受损的则是发展中国家[20]。Patrica(2005)通过一组来自47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1970年到1990年的数据得出结论,一方面肯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下,高新技术进口促进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但从另一方面也指出,这种作用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更具影响力[21]。从种种观点看来,在知识产权保护面前,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劣势,使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国内技术创新的推动力大大降低,远没有其在发达国家产生的合理效果。另外就知识产权自身来说,国外学者们结合不同的经济现象来研究知识产权的消极影响。早在20世纪2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F.W.Taussig就认为专利制度大体上是得不偿失的;虽然他对思想的创新给予了很高的社会评价。A.C.Pigou也认为专利法并没有明显地刺激发明活动,发明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