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安全规定1总则1.1作为连续性生产的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涉及到易燃易爆物品,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止燃爆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一切动火作业。2各词术语2.1动火指在公司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和固定动火区外,凡从事焊接、切割、喷灯、熬炼、砂轮打磨、风镐、开凿等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施工作业。2.2一级动火。指处在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危险性动火作业。2.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2.4三级动火。指一级、二级以外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管理程序3.1第一级动火如须提前一天由动火所属作业区提出,先经工段长审批,然后由作业区安全员审批,再由作业区领导审批后,报消防部门和安环部审批,再经主管公司长或公司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一级动火证期限为一天,当天动火作业不能完成的,经安环部审批同意后,可延长一天。第一级动火证一式四份,安环部、消防队、所属作业区、看火人各留一份。3.2第二级动火证,由动火所属作业区提出,经工段长审批,报作业区安全员,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第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一周,一式三份,作业区、作业区、看火人各留一份。3.3第三级动火证,由所属作业区提出,经工段长(含兼职安全员)审批,作业区安全员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第三级动火证有效期二周,一式二份,作业区、看火人各留一份。3.4凡作业区、作业区或单独生产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经安环部和消防部门同意后,全部或局部降级管理。3.5遇法定假日的动火作业。一般情况下停止一级动火作业,特殊情况经公司长或主管公司长审批,可以进行动火,其余应升级管理。3.6双休日和16:00以后动火作业。必须事先经作业区领导审批,报安环部备案后,方可动火作业。3.7生产不正常需夜间抢修的动火作业3.7.1第三级动火证,由作业区值班审批,方可作业。3.7.2第二级动火证,由作业区值班审批,然后经调度审批,并报消防队登记后,方可动火作业。3.7.3第一级动火证,由作业区部门(部)值班审批后,消防负责人审批后,由安全生产处负责审批,最后经主管公司长审批同意,调度登记后,方可动火作业。4各项责任人的职责4.1动火项目负责人职责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防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4.2各级审查批准人的职责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成,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发动火证。4.3动火人职责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任务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防火安全部门报告。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包括动火停顿超过30分钟后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组长验证《动火证》。从事电、焊(割)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担任;若带徒工作业,必须由师傅在场带教。4.4看火人职责4.4.1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性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懂工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4.4.2看火人负有共同做好动火安全措施和检查措施落实情况的职责,如果发现措施不当或没有按要求进行时,有权制止动火。4.4.3看火人必须始终坚守在动火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待情况查明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才能允许重新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火情,应及时扑救。动火完毕后,应检查动火现场,防止残留火种的复燃。4.4.4看火人在动火开始前,必须对所有的防火措施和灭火措施(水源、水带、灭火器等)进行逐一检查,确认可靠后,方可允许动火。5动火分析标准5.1取样要有代表性,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5.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分析。5.3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按期进行鉴定。5.4若使用测爆仪,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6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6.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6.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人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6.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6.4项目负责单位要严格按动火证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动火部位应备有适当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6.5各级动火,在每次动火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看火人、动火人都要对动火措施作一次全面检查和确认以后,方可动火作业。6.6各作业区24小时安全巡检要加强对动火作业点的检查。6.7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6.8动火作业应接受消防人员、安全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如不符合动火规定要求,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出处理。6.9《动火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时期内使用,如动火期满工程还未完成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6.10《动火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不准擅自更换动火内容,扩大动火范围或转移动火部位。6.11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7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8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