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政管理制度日期:编号:制定:批准: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工程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二条建立公司廉政网络,成立廉政工作领导小组,为廉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党政主管要负总责,并亲自主抓。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的廉政工作。第三条接受公司纪检廉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廉政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组织员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集团公司、隧道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广泛开展廉政告知活动和职业道德教育,让员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及廉政要求、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第二章廉政制度第五条施工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业主、监理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第六条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2请及娱乐活动。第七条不准为业主、监理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用品等。第八条不准安排业主、监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从事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接受业主、监理单位推荐的工程分包单位和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第九条不准借工作之便和手中权力,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下属施工队伍索取钱物或接受其馈赠的礼品礼金,更不准接受施工队伍以任何名义送的好处费。第十条、不准利用施工队伍的钱、物为个人谋私利,也不准将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支出拿到施工队伍中报销。第十一条、严禁将施工任务层层转包、分包。严格监督,即:施工队伍进场前,严格进行评审制度,对施工队伍的施工业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议、打分、审核。严禁施工队伍将工程分包。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严把物资采购关。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采购层)相分离,对物资采购实行招议标,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决策层不进行采购,采购层不进行定价。设备、材料进场后,要进行严格检查,经试验室检验,不合格产品坚决退货。第三章廉政责任制第十三条如有工作人员违反第5条规定的,由公司纪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廉政负责人扣发当年奖金的50%,对公司其他负责人处于1000至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责任人全数追回。3第十四条如有工作人员违反第6、7条的,其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责任人个人分摊,不允许其将该部分费用列入工程的成本。第十五条如有违反第8条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相应的损失,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损失额10-30%的处罚。第十六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对不廉洁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七条违反廉政制度和《工程合同》的各项规定,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单位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将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各部、室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执行规定,不做不利于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事,如违反本规定,应视不同情况,第一次给以批评或通报,第二次违反者调离现场,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廉政告示牌,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并加强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