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必背考点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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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必背考点100个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我国的会计管理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3.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组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4.我国目前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5.(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6.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7.《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8.《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此外,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至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9.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10.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首先,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其实,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1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2.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13.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签证的一种监督制度。14.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15.《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16.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1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18.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19.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③及时向代理记账的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③对委托人示意其选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20.(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或者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三个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21.(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2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23.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以分: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核、社会审计、政府审核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24.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25.交接的程序:(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26.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27.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28.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给予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追究刑事责任。2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32.《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3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34.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4)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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