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1第一篇总论第1章保险概述保险的概念、特征概念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或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特征1,保险以特定的风险为对象。(空间,时间,后果不确定性)2,保险一般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3,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给付或者补偿。我国保险业现状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1,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经营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2,恶性竞争较为普遍;3,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4,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还有待增强。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1,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死亡、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分类:(1)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3)生死两全保险(4)年金保险(5)新型人寿保险分红保险(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万能保险:1,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2,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一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2投资连结保险: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2,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分类: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3,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废或者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我国的人身保险条款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4,保证保险第2章保险法概述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参与保险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监管关系)。我国保险法采用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统一立法的模式保险法的渊源和构成保险法的渊源可以分为:1,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2,保险监管法:是对保险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又称保险业法。内容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3是有关保险组织设立、保险经营管理规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的规定。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即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我国的保险立法初创时期(1949-1958年)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58-1978年)恢复与完善时期(1978年12月以后)我国保险法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我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1、时间:我国1995年保险法(修正案)于2002年10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修改原则:(1)对与加入WTO承诺不符的条文进行了修改;(2)对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条文进行了修改;(3)对能通过司法解释方法解决的条文和可改可不改的条文,暂时不进行修改。3、修改主要内容和特点:(1)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2)更加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的监管;(3)进一步体现规范保险活动的特点;(4)体现了放松和加强监管的统一。我过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1、时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保险法,该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原因(1)客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使保险法存在缺陷;(2)2002年《保险法》本身存在缺陷。3、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2)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a.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b.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3)拓宽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4)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5)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6)其他方面的修改(主要包括完善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和加强保险也的风险防范等方面)。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险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在保险法的整个制度和规范中,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保险法的依据和出发点。1、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4(1)合法性原则(2)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2、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3、保险监管法的基本原则(1)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原则;(2)分业监管和分业管理原则;(3)依法监管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1、我国保险法的作用(1)规范保险活动;(2)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2、我国保险法的效力第二篇保险合同法第3章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概念: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5)主合同和从合同;(6)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7)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8)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不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保障性质为标准)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5的关系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定值和不定值)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保险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个险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主体特征,理由如下:(1)保险合同主体符合民事合同的主体特征;(2)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民事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原则;(3)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民事合同双务有偿合同的特征第4章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理论一般认为,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概述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2,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效力: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利益的确定,有三方面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1,合法性;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6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义务。我国保险法在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主观要件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并不要求存在过错。只要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就构成说明义务的违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范围:无限告知主义;询问告知主义我国保险法确定了询问告知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重要事实认定标准:其一,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其二,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免除告知的事项如下:(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3)经保险人申明不须告知的情况。(4)任何与默许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构成的要件:1,在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2,在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主义,合同解除主义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的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弃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构成弃权的两个条件: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2,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的范围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包括:代为求偿权,物上代位权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7(1)代位求偿权构成要件即代为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一是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