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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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四项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1.0.1条本规定是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办法。第二章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及验评程序第2.0.1条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1、外观基础上的评分应达70分以上;2、实测项目: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为100%,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应达70%;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70分以上;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70分以上。二、优良1、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85分以上;2、实测项目,在合格的基础上,全部检查项目(包括主要检查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应达85分以上;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85分以上;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5分以上。第2.0.2条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第2.0.3条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第2.0.4条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外观项目的验收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第三章市政工程质量的评分办法第3.0.1条外观项目的检验评定:一、外观项目的验评应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工程进行全数量检查。二、外观项目检查内容和标准见相应的行业标准各节中的文字说明部分。三、外观项目的评分,应先按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予以评定,其对应得分如下:优:85—100,合格:70—84.9,不合格<70四、外观项目分的计算:外观评分=各单项评分的平均值;外观检查的否决权:外观质量检查。第3.0.2条实测项目的检验评定:一、在外观项目验评合格后,才能进行实测项目的验评。二、实测项目内容及充许偏差见相应行业标准。三、实测项目得分的计算:1、道路工程:得分=车行道部分平均合格率×0.7+人行道和侧石部分平均合格率×0.32、桥梁工程、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得分=各项合格率的平均值第3.0.3条质量保证资料检验评定:一、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的内容见本规定附表三。二、质量保证资料评分标准见本规定附表三。第3.04条市政工程质量综合评分:一、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综合评分:外观项目评分×0.3+实测项目得分×0.35+质量保证资料评分×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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