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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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知识讲座罗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理编辑:郑中友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传染病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世界上曾出现了3次鼠疫大流行,夺去了1亿多人的生命。我国解放前因传染病死亡的人数为各种死因人数的首位。•我国传染病的特点:1.具有传染性;2.具有流行性;3.具有反复性;4.具有死灰复燃,如性病;6.具有回升趋势;7.出现新病种,如SARS。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的与传染病有关的法律有:•1.1955年卫生部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2.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3.1989年2月21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4.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5.2003年5月4日卫生部颁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200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于同年5月9日起施行。上述法律的颁布实施,系统地确立了我国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分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即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必须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甲类传染病(2种)•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二)乙类传染病(25种)•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三)丙类传染病(10种)•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一、传染病的预防•传染病预防是传染病管理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就能减少、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对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一)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让群众掌握预防传染病和识别传染病的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减少或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早期发现传染病人的重要环节。•(二)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传染病都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传播的,例如蚊、蝇、蚤、虱等虫媒通过叮咬吸血可传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传染病;鼠可传播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因此,要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农牧、林业、卫生、城建、水利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灭鼠、消除各种病媒昆虫以及传播传染病或引起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禽畜等宿主动物的防治管理。(三)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是预防传染病发生的重要措施。应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四)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预防接种•1.人工自动免疫:指以免疫原性物质接种人体使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①活疫(菌)苗:结核,鼠疫,脊髓灰质炎,流感等疫苗;•②死疫(菌)苗:霍乱,伤寒,副伤寒,乙性脑炎等疫苗;•③类毒素:破伤风,白喉类毒素。•2.人工被动免疫:指将含有抗体的血清或其制剂注入人体内,使机体马上获得现成抗体而受到保护。•①免疫血清:白喉抗毒素、破伤风抗毒素。治疗预防均可。•②免疫球蛋白(丙种球蛋白、胎盘球蛋白):预防麻疹、甲性肝炎。•3.被动自动免疫:指在有疫情时用于保护接触者的一种免疫方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过去的五苗(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糖丸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防七病的基础上扩大到13苗防15种疾病(增加了甲肝、风疹、腮腺炎、流脑、乙脑、钩体、炭疽、流出).其中用于儿童免费日常接种的疫苗10种.有3种疫苗(钩体\炭疽\流出)用于对重点疫区和特定人群的免费接种.这是我国既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调整增加国家规划疫苗幅度最大的一次.体现了国家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与健康民生投入的公平原则。(五)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1.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水源管理、整容、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宾馆、饭店、浴池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此类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消毒管理制度•消毒是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这是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工作。|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发生。•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生活“三废”必须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处理要求如下:•(1)被鼠疫病原体污染的处理•①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②彻底消除鼠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③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2)被霍乱病原体污染的处理•①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②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③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④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⑤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指导监督下进行)•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生活“三废”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要求同上。•3.毒种菌种管理制度•医疗疾控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分类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如国家疾控中心非典扩散事件)•4.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5.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定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6.加强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三、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传染病分类报告工作地方性规章性文件,•(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二)报告病种。•1、法定传染病•(1)甲类传染病(2种)。•(2)乙类传染病(25种)•(3)丙类传染病(10种)•(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它传染病.(如今年的手足口病)•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三)填报要求。•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所有以上法定类型传染病报告均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2、病例分类与分型•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四)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报告卡。•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2、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五)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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