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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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核准文号住所XXX省(市/自治区)XXX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旗峰大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151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张三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1个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备注张三身份证:422801XXXXXXXXXXXXX李四身份证:422801XXXXXXXXXXXXX股东(发起人)□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备案增设分公司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清算组成员负责人联系电话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申请人声明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2014年月日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张三联系电话151XXXXXXXXX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422801XXXXXXXXXXXX(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签字:2014年月日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姓名张三职务:执事董事兼经理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422801XXXXXXXXXXXX(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李四职务:监事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422801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恩施张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职文件经恩施张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同意,做出以下人事任命:1、张登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2、张华为公司监事;全体股东(签字):2014年3月4日恩施张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间:2014年3月4日地点:湖北省恩施市旗峰大道参加人员:张登、张华决议内容:讨论公司成立相关事宜、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等事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恩施张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由张登主持,在全体股东的参加下,依照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充分讨论,全票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到位方式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于2015年3月18日完成投入。2、通过《恩施张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3、选举张登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4、选举张华任公司监事职务。全体股东签名:2014年3月4日XXXXXXXXXX公司章程(2014年月日第一次股东会通过,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XXXXXXXXXX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整。公司的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到位方式缴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注册资金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如下:第五章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股东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张三湖北省XXXXXXXXXXXXXXXXXXXX422801XXXXXXXXXXXXXX151XXXXXXXX李四湖北省XXXXXXXXXXXXXXXXXXX422801XXXXXXXXXXXXX134XXXXXXXX序号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认缴时间1张三5050%货币502014.XX2李四5050%货币502014.XX合计100100%100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股东转让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九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张三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八)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警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张三为经理一职,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选举李四为公司监事一职,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款。第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公益金。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提取了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第九章公司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2014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XXXXXXXXXXXX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湖北省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2014年月日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证件目录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备注页数1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3公司章程原件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股东会决议原件6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及任职文件原件7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原件8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房租合同、经营场所登记表)复印件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张三、李四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张三(或者委托其他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XXXXXXXXXXXXXXXXX公司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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