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以及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及下属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第四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单位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的一般规定,按《吉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六条单位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第七条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应当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第八条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九条单位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第十条市级单位申请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软件资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第十一条由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统一谈判、集中采购的方式,负责购置并在网络中心部署的微软操作系统、主要桌面办公软件、网络防病毒等软件和负责组织实施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软件,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软件资产管理。第十二条以其他方式配置的软件,由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单位购置软件,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第十四条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吉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第十五条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第十六条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第十七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第十九条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第二十条单位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应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第二十一条单位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文件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章处置管理第二十二条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市级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第二十三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第二十四条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第二十五条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明细账(卡),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单位占有、使用的只享有软件使用权,并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或者单位价值不足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范畴,作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第二十八条单位自行开发或参与研发形成的具有著作权、专利权等产权的软件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无形资产核算。第二十九条软件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价值;(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应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计价。第三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制度。软件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成品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软件介质及附件)、软件授权书及其他文档(质保书、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二)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和技术文档(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说明书等)(三)验收结束后,应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第三十一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软件的名称;(二)主要应用范围;(三)载体形式;(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七)其他有关资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市级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部门、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版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防范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风险。(一)服务器及办公计算机(含笔记本)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二)对以批量授权许可方式购置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授权证书数目。(三)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而予以弃用。(四)购买新的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五)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批准,不得更改软件。(六)因合法用途需对计算机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评估,积极探索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审计监督,切实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部门审计范围,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第三十七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软件资产管理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