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委托方(甲方)齐河三发置业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山东黄河三角洲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乙方开户行:账号:乙方联系人:身份证号:电话: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编制名士华庭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所有与编制项目报告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提供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向甲方提供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6份,甲方如需增加报告份数,按300元/本另付工本费用。乙方编制项目报告时,应按照报告编制的要求和标准执行,符合申报要求。第三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及评审费),合同签订时支付预付款肆万元整。尾款在报告评审通过后一次结清(尾款在评审通过并经当地水行政部门同意后,三日内一次结清)。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项目报告时,每延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罚金,但因为提供资料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乙方提交报告时间自动延期,不作违约处理。2、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乙方可以延期提供报告。3、项目报告完成并提交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局部修改,乙方不再收取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投资等相关内容的重大修改,甲方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4、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资料,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外泄;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报告,有关技术情报,甲方也不得外泄。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可向济南市法院申请诉讼。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项目未能申报,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5份,乙方执1份。委拖方齐河三发置业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受托方:山东黄河三角洲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联系电话:0546—830259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