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断提高处置电力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力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电力生产、热力供应、港口运输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是指针对电力生产、热力供应、港口运输过程中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分公司)、专业公司、技术服务中心和基层各发电、供热、港口运输运营及在建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公司系统非煤产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2-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简称公司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二)监督、指导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转;(三)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四)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督导各单位协调或直接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六)通报或发布公司级应急救援与处置的进展情况。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简称公司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处理公司应急领导机构日常工作;(二)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三)组织对公司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四)负责《公司电力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五)负责《公司电力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急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公司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工作。-3-(一)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供热事故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和演练;负责上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二)工程建设部:负责工程建设事故(人身、设备、质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和演练;负责上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三)战略管理部: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和演练;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四)市场管理部:负责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和演练;负责上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五)公司办公室: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的编辑和对外发布;负责组织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归口管理工作。(七)政治工作部: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队伍稳定和新闻媒体协调。(八)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九)物资公司:负责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供-4-应及协调工作。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各分公司、基层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各基层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抢险救援、稳定生产、综合协调、医疗救护、安全保卫、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机构。第三章预防和应急准备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基层企业应对本单位容易引发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修,实时或定期监测、监控、操作、调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一)综合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针对电力安全生产整体,主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工作的原则,包括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公司、分公司、基层企业均应制定综合应急预案。-5-(二)专项预案是企业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公司、分公司、基层企业均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三)现场处置方案是企业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基层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现场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级应急预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案由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应急预案封面、目录和应急预案正文4个部分组成。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允许删减和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评审的具体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工作。-6-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重点从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开展评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级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副职签发公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分公司和公司直管基层企业各级应急预案在发布实施后应报公司总部备案,其他企业各级应急预案在发布实施后应报所在分公司备案。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企业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性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经评估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评估意见修订、完善有关的应急预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企业至少每三年对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7-(三)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预案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五)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发生调整的。(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预案发生变化的。(八)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九)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安全技能培训认证管理体系,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人员和全体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培养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培养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基层企业每年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按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专项应急预案每年应当至少演练一次,所有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应至少演练一次。应根据现场实际和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开展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开展必要的典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应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在厂区合适场所设置若干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在工作场所显著-8-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保障制度,按需要配齐应急物资、设备,应急物资、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建有完整的管理档案。各水电站应配备卫星电话或相应功能的应急通信设备。对应急物资、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对报废的应急设备及时进行更新,使应急物资、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基层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明确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基层企业应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及企业具备的条件,与医疗、消防等外部救援机构签订互助协议,增强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基层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公司要求,配置完善的发电、供热设备安全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自动装置,对可能发生的异常工况和突发事件进行自动监测、自动报警。水电站应根据要求建立完善的水情测报系统,对入库流量进行实时监测。无法进行自动监测的事项,应采取巡回检查和人工监测的方式开展监测工作。企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事项,如天气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等,应与相应监测机构签订互助协议,建立监测信息-9-通报机制,及时得到有关监测信息。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基层企业应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级公司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基层企业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员工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10-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基层企业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治安安全;(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备、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