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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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公司(系京××号车辆的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所:----------;电话:×××××××。被答辩人:尹正明,男,汉族,×年×月×日生,北京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电话:15925166314。被答辩人:尹畅含,女,汉族,×年×月×日生,北京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电话:15925166314。因被答辯人尹正明、尹畅含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被告马跃新是我公司员工,其于2011年10月11日17时55日私自驾驶我公司所有的京××号车辆外出,在房山区京周路大东村口与尹正明驾驶搭载尹畅含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答辩人二人受伤。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马跃新驾驶京××号车辆外出也非因执行职务,因此,答辩人不应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二、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10月11日,被答辯人尹畅含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1年11月21日出院,依上述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从事故发生之日,即被答辯人尹畅含受伤害之日起算或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至今早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据此,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应得到支持。综上,答辩人认为,我公司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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