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1)主题班会不该发生的悲剧•学生赵某,因出于好奇,在地摊上买了一把弹簧刀,一天,他与同学发生口角,身大力薄的赵某斗不过身壮体胖的小李,情急之下,抽出弹簧刀向小李扎去,小李顿时血流如柱,躺倒在地。赵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送往少管所服刑有的学生也许会说,现在出门带把刀,只是为了防身,难道这也犯法吗?实际上,不少未成年人随身携带刀具可能是出于防卫的需要,认为身上有武器就显得有身份,没有人敢欺负自己。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他不能保证不珍使用这把刀,更不能保证他的刀不被别人甚至坏人抢走,成为伤人的凶器。管制刀具的定义•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对管制刀具的认定进行了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为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由于玩耍而伤及自己或他人,严重的构成犯罪;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由于携带管制刀具,助长了学生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同学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是预防学生犯罪的需要。青少年思想比较简单,遇事容易冲动、偏激。在校园内外与人发生一些磨擦或矛盾都是难免的,一旦不能控制自己,就会酿成无法预计的后果,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和家人。收缴管制刀具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第六条: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第十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证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收缴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通过这次班会,学生知道了什么是管制刀具,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的危害性。以及携带管制刀具应该受到惩罚。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主动远离管制刀具。通过主题班会的形式,大力宣传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的危害性,动员学生主动上缴或检举他人私藏管制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