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1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成因与治理某某(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德州253023)摘要:财务舞弊及其治理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学者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财务舞弊既有上市公司的追求利益的主观动机,也有证券市场内外监管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和不健全,还有因所有者虚拟和缺位导致的产权制度不完善从而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原因,更有中国证券市场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等深层原因。本文依据国外有关财务舞弊动因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防范治理对策。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信息披露引言21世纪以来,财务舞弊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它给世界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了许多重大的负面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尽管不长,但同样饱受财务舞弊的困扰。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发生了深圳原野、琼民源、东方锅炉等恶性财务舞弊事件。紧随而来的郑百文、银广夏、麦科特等案件更是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推向风口浪尖。近年来,我国又出现了山东巨力、吉林敖东、科龙电器、华源制药等知名企业由于财务舞弊而被惩处的事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泛滥,给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危害。它不仅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带来了重大损失,动摇并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更为严重的是,它破坏了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重危害了资本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并且进一步导致了社会信任危机。因此,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问题应当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一、财务舞弊概述(一)财务舞弊的含义本文认为财务舞弊是指企业集团或个人有预谋、故意采取欺骗性手段和违法违规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财务舞弊应具有以下四个性质:违法性,即违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刑法等制度及法律;有意性,即出于某种目的的故意行为,舞弊与错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错误并非主观故意行为,而舞弊是有意识的进行欺诈;危害性,即舞弊行为会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对经济和社会造成危害;隐蔽性,即舞弊发生后不易被察觉。财务舞弊与会计信息失真、盈余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区别。由于这三者之间经常易于混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分。1.财务舞弊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包括制度性失真和执行性失真两类。其中,前者是由于现行会计规范存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2在缺陷而形成的,此类失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后者是由于会计处理过程不当而产生的,属于一种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它可以进一步分为错误性失真和舞弊性失真,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有无主观故意。舞弊性会计信息失真又包括业务舞弊性失真和会计舞弊性失真。其中,前者是由于虚构或隐瞒业务而导致的,如银广厦、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虚构交易导致的收入和利润虚增;后者是由于故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而导致的,如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费用、蓄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本文中的财务舞弊主要是指舞弊性会计信息失真。2.财务舞弊与盈余管理通常情况下,区分财务舞弊与盈余管理的依据是主体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被公认会计准则(GAAP)所认可。财务舞弊是违反GAAP的,而盈余管理则蓄意选择形式被GAAP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使财务报表达到管理当局所希望呈现的会计数据,但其实质上并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业绩。所以,尽管盈余管理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GAAP的规定,但其仍有粉饰报表之嫌,而且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二)财务舞弊常用手法财务舞弊手法一般有如下几种:(1)提前确认收入、递延确认收入、非营业收入营业化等收入舞弊;(2)提前确认费用、递延确认费用、费用过度资本化等费用舞弊;(3)滥用会计政策,运用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进行舞弊;(4)通过虚构销售、资产等方式虚构交易事实进行舞弊;(5)以关联购销、虚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等为手法利用关联交易舞弊;(6)利用地方政府补贴收入舞弊;(7)通过掩盖交易或事实进行舞弊,包括对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担保事项、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等行为的隐瞒、不及时或不完整披露;(8)通过操纵现金流量以粉饰经营业绩进行舞弊。(三)财务舞弊动因理论财务舞弊绝不是凭空出现的,其发生具有一定的动因。国外对财务舞弊动因理论的研究较早,也较为成熟。目前主要有冰山理论,即二因素论;舞弊三角理论,即三因素论;舞弊GONE理论,即四因素论;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即多因素论。1.冰山理论该理论把舞弊看作一座海面上的冰山,露在海平面之上的只是冰山一角,其更庞大、更为危险的部分则隐藏在海平面之下。该理论说明,一个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不仅取决于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还取决于该公司是否存在财务压力,是否存在潜在的道德败坏可能性等因素。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32.舞弊三角理论认为财务舞弊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借口。根据该理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防范和治理财务舞弊既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消除舞弊机会,还应通过消除压力和自我合理化借口来抑制舞弊。3.GONE理论认为舞弊由G(Greed,贪婪)、O(Opportunity,机会)、N(Need,需要)和E(Exposure,暴露)四因子组成。它们相互作用,密不可分,并共同决定了舞弊风险程度。4.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舞弊动因理论,由Bologua等人(1993)在GONE理论基础上发展形成。该理论认为,企业舞弊由个别风险因子和一般风险因子共同构成。其中,个别风险因子包括个人特定的道德品质和舞弊动机,而一般风险因子则包括舞弊的机会、被发现的可能性、发现舞弊后所受惩罚的性质和程度。当一般风险因子与个别风险因子相互结合,而且舞弊者认为有利可图时,舞弊往往就会发生。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成因分析(一)上市公司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主动原因1.弥合融资要求的动机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10%(且每年不低于6%)是取得配股资格的主要条件。因此,为了顺利取得配股资格,在二级市场上获取低成本资金,上市公司想尽种种办法,力争达到配股“及格线”。对于增发新股和可转换债券融资,也有类似的规定。即使那些满足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市盈率限制,为了提高发行价格,一些上市公司也具有财务舞弊的动机。[1]此外,为了更有利于从银行取得贷款,许多资信状况不好、偿债能力较差、经营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自然会产生操纵会计信息、实施财务舞弊,人为虚增利润,抬高收益。2.避免ST、摘牌和各种出发,弥合监管要求的动机上市公司监管的许多政策是基于会计数据的,其中ST和摘牌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另外,深沪两个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ST”处理。许多上市公司为了保全上市资格或不被“ST”处理,一般都会在第三年,甚至第二年,实施财务舞弊。另外,证监会规定,“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了要公开做出解释和道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4如果发现在上市时,高估预测期间的利润,在预测期间的利润又无法实现,往往对财务报表实施舞弊,以避免上市第一年受到处罚。3.为了高管人员的个人利益实施舞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业绩的评价多以财务指标为基础,如利润、投资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而且,这种评价常常与高管人员的续聘、晋升、工资及福利挂钩。许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本身属于上级部门委派,其职务的升迁与公司经济利益的好坏直接挂钩,为掩盖其经营不善,取得上级的信任和提拔,产生了舞弊的动机,利用各种手段实施财务舞弊,以满足其自身的需求。[2]另外,其他经济利益驱动也会使上市公司产生财务舞弊的动机。如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形象,为了避免政治成本以及减少纳税,对外筹集低成本资金,当公司面临被兼并或被收购危机时,利用其良好的盈利能力进行反兼并或反收购,使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更有保障等等,常常会使公司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实施舞弊,以获取种种经济利益。[3](二)证券市场内外监管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和不健全1.会计市场混乱,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不给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核心,包括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监督体系。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从而使得民间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率。长期以来,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得到客户,不能坚持执业原则,不能开展正当的审查工作,我国会计市场都在一种混乱的环境中发展。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出卖会计原则,一些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往往以威胁变更委托的方式,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违背会计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附和该公司的观点,趁机取得客户。事实上,尽管有关规章制度中严禁发生上述违背道德和出卖会计原则的行为,但由于执行不力,纵容了不良现象的发生。[4]2.法律和行政监督不力对会计与证券市场立法,实行法律管制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也建立了以《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会计工作和证券市场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而致使财务舞弊现象仍普遍存在。[5]一方面,法制建设本身的不完善,为财务舞弊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会计法》尽管经过修改,但是仍然尚存在许多不足。例如《会计法》因为强调普遍德州学院经济管理系2012届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5适用性和原则性,通常只作一般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缺乏操作性。这样的规定影响了会计法律的约束力,使得不少人易于实施财务舞弊。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会计法》实施以来,还没有哪个人,因为违法而受到《会计法》的处罚。其次,我国现有的一些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与之有关的经济法规,由于有的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而导致执行起来依据不足,给财务舞弊提供了空间。再次,法规之间不协调。在我国,包括证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工作,在制度、法规、政策的制定上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造成政出多门,法规制度不统一、不协调的现象,这必然会增大上市公司与监督部门的博弈空间,增大财务舞弊产生的可能性。最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行为和新的经济业务不断出现,会计准则的缺位使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很大的弹性,给财务舞弊以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财务舞弊行为蔓延。由于历史原因,又加上法制宣传不够,致使人们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不懂法,以权代法,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实施财务舞弊。而广大投资者又不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法律风险大大降低,从而更加助长了上市公司舞弊行为。此外,国家监督执法力度也不够,造成财务舞弊行为的进一步产生和蔓延。3.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不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财务舞弊产生的另一大原因。内部控制制度应是由一系列控制方法、制度、措施组成的,包括组织控制制度、内部监督体系、人事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失灵,其效能就会降低。目前,有一部分上市公司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财务舞弊行为的自我约束制,如在有些企业内,任人为亲、裙带风严重,不能有效地实施制衡;有些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但缺少科学性、连续性、针对性;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另一表现就是内部审计不力。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模式基本沿用原国营企业的行政模式,即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直接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在业务上、行政上的领导,这种结构由于其受控于经营者而大都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没有设立直接面向有独立董事负责的独立审计委员会,使虚假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