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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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引发的思考101020043李秋实“当干戈声响起,法律则悄无声息”。法律与战争天生就是人类文明了两种状态,法律维护秩序,战争毁灭秩序。然后,战争和法律都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问题而存在的,只不过方式和手段不同。美国历史上,曾有一个案件引发了一场战争,这就是“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Scottv.Sandford,简称“斯科特案”)。一、“斯科特案”经过1斯科特出生于1799年的弗吉尼亚州,出生时的身份是黑人奴隶。1830年,他被原主人布洛带到密苏里州。1833年,斯科特被卖给他的新主人——美国随军医生约翰·埃默森。随着军队的换防,从1834年到1836年4月或5月的两年间,埃默森医生带着斯科特到达并居住于伊利诺伊州的岩石岛军事驻地,随后的1836年到1838年两年间又到达并居住于威斯康星准州的斯内林堡(今明尼苏达)。斯内林堡位于路易斯安那购买地,北纬36°30′线以北。根据1787年的《西北土地法令》和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两地分别禁止奴隶制。埃默森医生在斯内林堡直至1838年始终保留斯科特的奴隶身份。而按照当时的法律案例,一个奴隶一旦到过自由州,就自动获得,并且此后一直拥有自由人的身份。斯科特妻子哈丽特原是一名美国陆军少校塔里亚费罗的黑奴,1835年少校带着哈丽特到斯林内堡,1836年少校将她作为奴隶卖给埃默森医生,埃默森将她的奴隶身份一直保留至1838年。在埃默森的同意下,斯科特和哈丽特结婚,婚后有两个女儿,伊丽萨和丽兹。伊丽萨出生于1843年,出生地是密苏里州北分界线以北的密西西比河上一条名为“吉朴斯”的汽船上;丽兹则于1850年出生在密苏里州内的名为杰弗逊的军营内。1838年,埃默森带着斯科特,哈丽特从斯内林堡回到密苏里州,并在此定居。1843年埃默森去世,他的遗孀继承了财产,包括作为奴隶的斯科特一家,随后将斯科特一家作为劳动力出租。在1846年2月,斯科特试图向埃默森遗孀购买自由,但被她拒绝了。于是1846年4月6日,斯科特为了自己和家人的自由提起诉讼,理由是斯科特随埃默森医生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密苏里妥协案》规定的排除奴隶制的准州地区,这样的过程已经使他成为自1针对此案的经过,可以参见【美】迈克尔·特拉切曼著:《34座里程碑——造就美国的34次判决》,陈强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23页;任东来、胡晓进等著:《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39页;【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119页;DREDSCOTTv.SANDFORD,60U.S.393,;DredScottv.Sandford,等。2由人,而他的妻子和孩子也应当是自由人。斯科特最初在密苏里州巡回法院提起诉讼。1850年,陪审团作出了原告斯科特的裁决,斯科特获得了暂时的自由。随后,埃默森遗孀上诉到密苏里州最高法院。1852年3月,密苏里州最高法院3位法官仍以2:1的票数,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定斯科特仍然是奴隶。埃默森遗孀这时已经再嫁,斯科特成为她纽约州的哥哥约翰·桑福德名下的财产。按照美国的法律,一个州的公民起诉另一个州的公民,将由联邦法院受理。于是斯科特再将案子移到联邦法院,所以该案称斯科特诉桑福德案。1853年,密苏里联邦巡回上诉法庭作出了不利于斯科特的裁决,认定斯科特一家依然是桑福德的财产。于是,1854年12月,斯科特将该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要求自由人身份。1855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856年2月,法庭第一次辩论。一年后,1856年12月,第二次法庭辩论,当时正值《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引发白热化争论甚至发生“流血的堪萨斯”的暴力冲突,全国都在关注国会是否有权管理准州地区的奴隶制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大法官坦尼为首席大法官的最高法院,以7:2的比例作出了不利于斯科特的裁决。大法官坦尼在判决书中称:“……问题是很简单的:一个其祖先系从国外输入我国、并被作为奴隶出卖的黑人,能否成为合众国宪法组成并使其存在的政治社会的成员,作为成员是否有资格享受宪法保证给公民的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这些权利之一是发生宪法明确说明的各种情况后向合众国法院提起诉讼。……”。2坦尼接着宣称:“……我们认为他们不是的,他们不包括在宪法的‘公民’一词之内,宪法也无意将他们包括在内,因此不能要求享有宪法赋予合众国公民的任何权利和特权。相反,他们当时被认为是一类从属的、低人一等的人,被掌握统治权的种族制服,无论解放与否,始终服从统治种族的权威,除那些掌握权力和政府的人愿意给他们的那些权利和特权外,没有其他权利或特权。”3除此之外,大法官坦尼还认定《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其再判决中称:“……财产权是和人身权联系在一起的,被宪法第五修正案置于同样的地位,这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一个国会法令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合众国一个公民的自由或财产,仅仅因为公民自身或携带他的财产进入合众国某一准州,而公民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这个法令是很难加上正当法律程序这个美称的。”4因此,坦尼大法官认为:“……出于这些考2DREDSCOTTv.SANDFORD,60U.S.393(1856),at(1856),at(1856),at虑,本院认为国会禁止公民在法令提及的线以北合众国准州内拥有这种财产的法令是未被宪法批准的,因而无效;无论德雷德·斯科特本人,还是他的任何家人,都不能因为进入该准州而获得自由,即使他们是被主人怀着使他们成为永久居民的意愿携往彼处的。”5二、“斯科特案”的影响“斯科特案”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第一,该案认定黑人,不仅仅是黑人奴隶,包括黑人的自由人均不是美国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该案后来受到了林肯激烈的抨击,同时,“他认为对于奴隶制这样一个关系到全体美国人民命运的重大政策不能受最高法院决定的永久束缚”。6第二,“斯科特案”是继“马伯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之后,最高法院再一次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案件。但,其是作为反面教材载入史册的,告诉我们“如果运用司法审查权时误入歧途,会给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7第三,“斯科特案”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南北战争,这个案件发生在1846年——美国内战爆发前的14年,终局判决在1857年作出——距离美国内战的时间是3年。南北战争后,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该修正案第一款称:“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一修正案将“斯科特案”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三、“斯科特案”的思考(1)司法能动主义与民主《密苏里妥协案》作为国会立法,一般被认为是民主的象征,而坦尼最高法院通过裁决认为该法案违宪。这构成这样一个问题——对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违宪审查权是否构成对民主的侵犯?司法能动主义者辩护认为违宪审查具有显而易见的民主目的,“即保护自由和扩大平等。”8民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民主并非完美的,仍有很多的缺陷。现代议会制民主特定情况下因党派利益的角逐而以民主的形式损害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这时则需要司法机构作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既然如此,司法能动的界限在哪里?对于宪法的解释应该秉承何种原则?以“斯科特案”为例,7位大法官的5位作出和赞同了不利于斯科特的裁决,我们不去探讨他们是否对奴隶制的延续而存在利益,只5DREDSCOTTv.SANDFORD,60U.S.393(1856),at任东来、胡晓进等著:《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39页。7【美】迈克尔·特拉切曼著:《34座里程碑——造就美国的34次判决》,陈强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23页。8【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司法能动主义——自有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79页。4去讨论面对这样一个情况,最高司法权行使违宪审查权时,作出了非正义的裁决,作为现代国家机构的建构,又应设计出怎样的救济途径和程序?(2)法律与战争“斯科特案”之后,即发生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南北战争”,“斯科特案”即使不是造成“南北战争”爆发的导火索,其也对战争的到来起到了加速的作用。在“斯科特案”的判决作出之前,整个美国社会已经因为奴隶制问题陷入一种南北对抗的局面,马歇尔最高法院时期建立起的违宪审查机制为最高法院赢得了最大的声誉,奴隶制问题作为宪法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希望能够通过最高法院的来解决。“1854年《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条款表明国会并不意图处理该领土上的奴隶制问题,并且授权放宽就奴隶制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限制。其目的是‘在适当的情形下……把问题留给法院决定。这纯粹是一个司法问题。’”9道格拉斯在1856年称:“我在《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辩论中称,我不会讨论这一法律问题,因为根据该法案我们会把它交给最高法院。”10美国民众在“斯科特案”判决作出之前,对最高法院的期待是可以理解的,最高法院延伸至今天的情形已经说明,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最高法院是许多重要问题,包括政治问题得以解决的最终机构。但是,最高法院并非万能的,对于涉及全民性且具有重大分歧的问题,是无法也不能作出回应的。也许战争不是最好的,但面对美国19世纪的奴隶制问题,战争是唯一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也符合了耶林那著名的论述——“为权利而斗争”。9【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119页。10【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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