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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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姓名:肖哲元班级:刑1105第一编导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是事物的特征与联系在人脑中的反映,是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表征,知识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通过人脑的反映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学一般认为,产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或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它是现代私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从性质和范畴来看,其属于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并列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一词的最早来源(两种说法):1、来源于法语,在17世纪由法国人卡普佐夫提出2、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中叶的德国“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的发展:1、我国将其译为“知识产权”始于1973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领导机构会议回国后给国家领导人所写的报告中,并一直沿用至今。2、“知识产权”一词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被正式确立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学理上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和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权益。)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含义:1、知识产权的主体通常是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其表现为作品、发明创造、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3、知识产权的内容体现为对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即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依自己意志进行的归属性控制、使用与处分行为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对价。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或-1-称版权两大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六种,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3、对商号的规定,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加以规范。4、对商品装潢、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原产地标志等,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5、对商业秘密,则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条例》规定。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8、我国对于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作为特殊知识产权的规定。(如“商业形象权”)三、知识产权与无体物、无形财产的关系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此乃罗马法的分类。我国在理论和和实务中通常对物采狭义的概念。因此,无体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专有技术、信息,均非民法上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民法诸规定。智力成果和动产、不动产并列,成为三大类财产之一。智力成果并非等同于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也并不等同于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仅为无形财产形态之一,知识产权也仅为无形财产权之一。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该种信息并不同于有体物或者无形财产。因为该种信息在内容上是一种精神财富,可永久存续;在形式上必须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在利用时必须是可以无限复制和重复使用;在流动性方面应当可广泛传播;在满足人们需要时可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在限制方面不能采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法进行控制。四、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二)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三)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第二节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2-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知识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并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根据这一公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管理着除《世界版权公约》以外的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1989年9月在埃斯特角发表的部长声明中将知识产权连同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列入乌拉圭谈判议程。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该协议于1995年7月1日生效,代表着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平。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我国先后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二章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渊源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们在创造、利用、交易和保护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数国家采取分别立法方式,制定单行法律,一般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通常调整以下社会关系:1、知识产权人因创造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事实行为)2、知识产权人因使用其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专用权、专有权)3、知识产权人因交易智力成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知识产权人因救济智力成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采用民事制裁手段,但也不排除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对那些构成犯罪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二、知识产权法的渊源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具有规范效力的知识产权法的实际存在形式。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宪法》(二)《民法通则》(三)有关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四)全国性行政法规(五)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六)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3-(七)国际条约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or归属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知识产权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它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等一样,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属于较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特殊性主要是在智力成果与有形物的比较中呈现的,是相对而言的。二、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一)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创作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二)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前提和保障)(三)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加速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和谐社会(四)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协作我国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1、因创造智慧成果2、因使用智慧成果3、因交易智慧成果4、因救济智慧成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1、激励制度2、调控制度3、限制制度4、流转制度5、救济制度-4-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是指特定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著作权是指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总称。(采狭义)二、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概念(一)著作权与制版权制版权,是指无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届满的作品,经过制版人整理排印继续发行并依法予以注册登记,由出版人享有制版的一种专有权利。制版权是著作权法所确认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二)著作权与出版权出版,是指按照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机械或者化学的方法,将作者的作品复制而加以发行。出版权是作者自己或者授予他人使用一定的方法将其作品予以复制并发行出售的一种权利。出版权作为作者重要而基本的一项专有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能。出版者对于其出版行为(通常认为是传播行为)而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范畴。出版权实质上是作者将著作权中的出版权能与原著作权加以分离后授权给出版单位的。因此,未经作者同意或者许可,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发行作者作品。(三)著作权与所有权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保护的作品是一种非物质财富,区别于一般财产的所有权。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但两者不同。如果著作权人将作品所有权予以转让,如无特别规定或者特别约定时,转让的仅为该作品的所有权,而不能理解为原作品的著作权连同所有权一起转让给了受让人。(四)著作权与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依法获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用权。同: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无体财产权,均以人类无形的智力成果作为调整对象且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因此,两者在权利的性质上均为私权,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异:1、保护的对象和方式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和客观事物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和客观事物本身;专利权保护的是思想,且该思想必须新颖-5-且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必须未经他人发表或公开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必新颖,只要具有原创性,即不是抄袭的作品便可获得著作权。2、专利权较著作权具有更严格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期间及范围内可以排除任何人的损害。而著作权则不同,如果作品不是抄袭、剽窃的,不管其思想内容是否相同、近似;也不论其与已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雷同,只要该作品具有原创性,同样可以取得著作权,且并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3、二者保护的期限不一。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较长,除作者人格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外,财产权保护期限一般明显长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4、从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来看,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作者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便可对自己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则无法自动产生,它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批准方能获得。(五)著作权与商标权同:同为智力成果权,在权利性质和范畴归属上同于著作权与专利权。有时会发生交叉关系。异:1、在权利客体上,商标权的客体为具有显著性特点的标记,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2、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上,商标权必须经过申请、注册、登记和公告或使用符合法定条件时方可获得。3、在权利的效力程度上,各国的商标法普遍规定,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能注册登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即不能产生商标权,而著作权则不同。第二节著作权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一、著作权法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始于1709年4月10日颁布和生效的《安娜法令》。著作权法是调整作者在创作、传播和使用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关系(二)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性质上来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三)著作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限定在作品创作、传播或者使用的过程中(四)著作权法是有关保护作者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著作权法在立法体系中属于单行民事法规二、著作权法的性质(结合其所属法律体系和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分析)三、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6-著作权法是调整作者在创作、传播和使用其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包括:(一)作者因创作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作者因传播其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三)作者因他人使用而在使用者与作者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最重要、主要)(四)因救济作者权益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三节著作权法的作用和原则一、著作权法的作用(一)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二)鼓励优秀作品的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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