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和代号2.1术语2.2代号3基本规定3.1系统构成3.2数据构成3.3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3.4其他要求4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4.1一般规定4.2统计分析4,3信息发布5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5.1一般规定5.2功能要求5.3数据要求6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6.1一般规定6.2功能要求6.3数据要求7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7.1一般规定7.2功能要求7.3数据要求8项目管理子系统8.1功能要求8.2数据要求9登记管理子系统9.1一般规定9.2功能要求9.3数据要求10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10.1功能要求10.2数据要求11系统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11.1实体安全11.2运行安全11.3信息安全11.4权限管理12系统验收附录A数据采集要求-2-A.1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A.2业务数据A.3从业主体数据A.4基础数据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和验收。1.0.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代号术语2.1.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realestatemarketinformationsystem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满足房地产开发、测绘、交易和登记等业务管理需要,并实现以上业务的信息采集、管理、统计和发布的信息系统。2.1.2物理数据physicaldata描述宗地、幢及户的自然特征的数据,包括物理图形数据和物理属性数据。2.1.3权属数据prOpertydata描述宗地、幢及户的权利特征的数据。2.1.4楼盘表buildingtable描述物理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并可与权属数据等其他相关数据相关联的数据组织方式。2.1.5户unit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2.1.6自然幢naturalbuilding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2.1.7逻辑幢10gicalbuilding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2.1.8销售表salestable在楼盘表的基础上,以逻辑幢为单位、用特定颜色标注每户的销售状态的二维图表。是楼盘表在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中的一种具体应用形式。2.1.9预测绘pre-survey利用规划批准后的施工图,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的自然特征进行计算,同时生成物理数据,为房屋预售管理提供依据的过程。2.1.10实测绘survey房屋竣工后,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得到包括建筑物在内的地形要素情况和房屋的物理属性等信息的过程。2.2代号GIS(GeographiclnformationSystem)——地理信息系统WebGIS(WebGeographiclnformationSystem)——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3基本规定-3-3.1系统构成3.1.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包括下列7个子系统:——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登记管理子系统;——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3.1.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和项目管理子系统的建立应以登记管理子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为基础;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的建立应以其他6个子系统为基础。3.1.3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实现统计、分析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功能。3.1.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功能。3.1.5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经纪机构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功能,并为资金监管预留接口。3.1.6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从业人员的管理功能。3.1.7项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的功能。3.1.8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登记业务管理的功能。3.1.9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测绘及业务管理、测绘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3.2数据构成3.2.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管理数据应包括: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5类。3.2.2基础数据应包括房地产物理数据和房地产权属数据。3.2.3从业主体数据应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据。3.2.4业务数据应包括房地产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必要的收件、流程、文档、收费等业务管理数据。3.2.5统计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3.2.6发布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3.3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3.3.1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应如图3.3.1所示。-4-3.3.2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基于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生成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3.3.3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业务数据与从业主体数据,并引用基础数据。3.3.4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和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登记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数据。3.3.5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宜采用数据库或数据文件方式实现。3.4其他要求3.4.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能同时运行于管理机构的内部网络(以下简称“内网”)和国际互联网(以下简称“外网”)上。3.4.2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设计为内外网隔离。登记管理子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在内网运行。3.4.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宜考虑与土地、规划、金融等关联业务系统的接口。4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4.1一般规定4.1.1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按照公开、准确的原则发布现势性的市场信息。4.1.2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具有发布信息的查询功能。4.2统计分析4.2.1统计分析应包括套数、建筑面积、均价和指数等统计4.2.2统计指标应按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区域、时间段、价格段、面积段、房屋类型和购房对象等分类。4.3信息发布4.3.1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发布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信息、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从业主体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4.3.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1统计信息:-5-1)即时交易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当日累计成交的套数和建筑面积等信息;2)可售统计信息: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可售套数和可售建筑面积等信息;3)成交统计信息: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成交套数、成交建筑面积和成交均价等信息。2项目信息:1)项目公示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许可证号、用途、开始销售日期和拟售价格等信息;2)项目基本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基本情况、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和合同撤销情况等信息;3)销售表信息:应以逻辑幢为单位发布各户的基本信息和销售状态等信息。4.3.3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1统计信息:应发布现有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总套数和总面积,同时应以行政区域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各个价格段、面积段和房屋类型的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套数和面积等信息;2房源信息:应以户为单位发布房源信息,包括交易类型、所在区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信息。4.3.4从业主体信息发布应包括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应的诚信记录。4.3.5项目管理信息发布应包括项目工程的基本信息、建设进度情况和预售批准记录等。4.3.6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宜通过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WebGIS)技术进行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地理位置信息发布,同时宜发布管理需要的图件。4.3.7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的数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九1节的规定。5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5.1一般规定5.1.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依托预售许可管理业务或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业务建立。5.1.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定、预售、销售和相应的合同备案功能。5.2功能要求5.2.1预售许可管理应包括下列功能:1预售申请、预售审批:应实现预售申请、预售审批流程的管理。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支持灵活的许可证数据设置。2预售许可证注销:应实现注销预售许可证的功能。3预售许可证变更:应实现暂停预售许可证或变更预售许可证的范围、使用期限的功能。4预售许可证跟踪:应实现监视和跟踪预售许可证状态的功能。5.2.2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6-1合同制定:应使用经工商部门和建设部门认定的合同样本,制定定金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模板,并在网上公示。2合同签订:应按网上公示的统一合同模板签订定金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3合同撤销:应实现合同撤销。4合同跟踪:应实现合同状态的跟踪和分析。5销售管理:应实现对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5.3数据要求5.3.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预售许可证信息、房源信息、销售表信息、定金合同数据、预售合同数据、销售合同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5.3.2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5.3.3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系统提供预售合同、销售合同等数据。5.3.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从业主体数据。5.3.5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A.2.1~A.2.3条的要求。6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6.1一般规定6.1.1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存量房经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网上备案功能,并预留资金监管的接口。6.1.2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时访问登记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的有效性校验。6.2功能要求6.2.1经纪机构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1备案:对经纪机构、经纪人进行备案,记录并审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情况、诚信情况。2年检:对经纪机构、经纪人的从业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查。3变更:变更经纪机构、经纪人的有关信息。4注销:注销经纪机构。6.2.2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1挂牌委托:受理、核准、发布网上挂牌委托,包括出售挂牌委托和出租挂牌委托。2合同备案:在线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3合同监督: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性进行监督。有效6.2.3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宜提供资金监管、买卖、租赁参考价格的功能。6.3数据要求-7-6.3.1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房源数据、买卖合同数据和租赁合同数据等。6.3.2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6.3.3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子系统提供买卖合同等数据。6.3.4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从业主体数据。6.3.5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A.2.2一A.2.4条的要求。7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7.1一般规定7.1.1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从业主体的统一认证管理。7.1.2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宜采用在线方式实现从业主体数据的申报功能。7.L3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宜实现利用公共通信资源与从业主体进行信息交流的功能。7.2功能要求7.2.1房地产企业管理子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1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应实现企业新设立、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分立、合并、注销、资质申请、资质变更等情况的管理功能。2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应实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专业销售人员等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功能。3企业信息申报:应实现企业各类上报信息、申请信息的网上申报和办理功能。4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企业诚信情况的管理功能。5查询统计:应实现灵活的企业情况查询和统计功能。7.2.2房地产从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1人员信息管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