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地源热泵工程合同条款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第2页共30页合同条款目录第一条、工程项目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第三条、图纸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第五条、甲方工作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第七条、乙方工作第八条、延期开工第九条、暂停施工第十条、工期顺延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等级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第十三条、材料、设备供应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竣工结算第3页共30页第十七条、工程付款方式第十八条、保修第十九条、争议第二十条、违约第二十一条、索赔第二十二条、安全施工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第二十四条、保险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第二十六条、合同份数第4页共30页地源热泵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并结合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地源热泵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地源热泵工程的设计、施工(含相关设备采购)、争取政府补贴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的成套工程。1、4建筑面积:1、5承包范围:1)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冷、热源部分的系统设计、系统集成;2)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冷热源部分的室外地埋井,水平、竖向埋管;等所有相关室外部分;3)地源热泵机房内的所有设备、材料(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定压补水装置、软化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及相应的阀部件;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机房电源柜等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保等所有工作;4)招标工程范围界限划分:所有进出机房空调水管道、给水管道、热水管道甩出机房1.5米;电气专业由总包接电源至机房电源柜。机房内送排风系统、压力排水系统、排水沟、设备基础、机房消声、消防系统、照明系统等由总包方施工;5)乙方应协助甲方取得北京市发改委地源热泵项目的补贴,计元/平米,预计补贴款元;1.6工期1)地埋管工程总工期(日历)天。2)开工日期:年月日;()第5页共30页地埋管工程竣工日期:3)全部系统工程竣工日期不得晚于:1.7质量等级:合格1.8合同价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即:万元整)。1.9承包方式:1).按本合同所有条款实行大包干,即按合同确定的单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采购、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文明施工。2).现场签证洽商等计取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结算时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4).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5).合同承包范围外项目,按现场签证洽商等,以增加工程项目另计。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协议条款;2.2合同条款;2.3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技术要求;2.4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2.5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第三条图纸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已确认的相关图纸捌套。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4.1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第五条甲方工作开工前十天完成红线图以外“三通”{通水、通电(机械设备用电自备,可以提供生活用电)、通道路},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提供的水、电源连接点应在红线内距第6页共30页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6.1乙方任命甲、乙双方商定的人员为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代表,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贰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6.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二天内应作出答复。6.3乙方指派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部有关管理人员组织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有足够工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施工、管理和技术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提出人员更换,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完成。第七条乙方工作7.1施工区临时设施、水由总包接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临时道路由总包负责修建,其中本工程打井施工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7.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及总包;7.3工程需要的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包括乙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7.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未能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7.5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7.6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好竣工文件移交甲方;7.7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保修通知的贰天内无条件进行保修。属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7页共30页7.8工程施工期间中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7.9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第八条延期开工8.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贰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8.2因乙方原因使工程项目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的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暂停施工9.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属甲方,工期顺延,停工时间在二个月以内,乙方不要求甲方支付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停工时间超过二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的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如: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甲方按双方协商的经济费用赔偿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9.2本工程项目如因政策原因而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赔偿给乙方。第十条工期顺延10.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i.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造成结算工程量较原合同总量增加大于30%;ii.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一天累计八小时);iii.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iv.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暴雨、地震等;10.2上述情况发生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第8页共30页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等级1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11.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视为乙方违约,违约责任第十九条执行。1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北京市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12.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12.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第十三条材料、设备供应13.1乙方承包范围内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须提供样品及说明书供甲方审核,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采购,导致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3.2乙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检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3.3甲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到施工现场后,均由乙方免费保管,并对接收的产品质量负责。有充分理由说明所接收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拒收,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13.4清单中的暂定价项目(如有)的主材价格及需要甲方确认主材价格,按北京市造价站同期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下浮10%,作为材料结算价;该材料结算价不参与总价下浮(如有),而与原清单材料暂定价的差价亦不参与取费,仅计取税金。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第9页共30页14.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若因特殊性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须书面经甲方同意。14.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二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14.3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14.4如实际发生施工图纸和投标清单以外的项目:1)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料机消耗量按照2001年北京市各专业综合定额提供的消耗标准计算;2)有清单单价的项目,按合同中的清单单价;无清单单价的项目,按照2001年北京市各专业预算定额进行计价;3)建材价格:与投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相同的建材按投标书的建材报价计取主材价格;属投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建材,根据实际施工时间按相应北京市造价站发布的建材信息价下浮10%计取主材价格;如信息价没有的主材,须经招标人确认材料(或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档次,以招标人确认的单价进行计算;4)各项人工费、管理费、措施费、利润、税金均按承包人投标的相关费率计取费用。第十五条竣工验收15.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确认是否具备初步验收条件,若具备条件,甲方代表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二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若不具备条件,甲方代表二天内书面回复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同意验收。15.2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的日期。竣工日期的认定以乙方施工工程验收合格,甲方签署最终工程验收单后第七日为准,竣工日期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第10页共30页15.3该成套工程经验收达到全部设计指标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办理移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15.4乙方在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及其相关材料、设备,应在提交竣工报告后五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第十六条竣工结算16.1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16.2正常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第十七条工程付款方式17.1、本工程的工程款拨付方式如下:1)施工进场完成130口井后5日内支付总合同价款的%,计元;2)全部井(550口)及地源热泵系统的室外集、分水器施工完毕,甲方进行试压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计2,000元;3)地源热泵机房内的设备(含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定压补水装置、软化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电源柜等设备进场初步验收后5日内支付该合同价款的%,计2000元;4)(1)合同工程安装完毕,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进度款的%;计00元;(扣除质量保证金万元后实际支付000元)(2)若由于甲方原因于8月31日前无法进行机组调试运行,则1、甲方于月后5日内支付工程款%,计000元;2、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