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组成联合体参与此次招标文件所列工程的相关活动,甲乙双方就本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现就协议书内容约定如下:第一条联合方式甲乙双方组成一个联合体,以此身份共同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甲方作为主办单位,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双方愿对投标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标书规定。第二条联合期限2本协议书约定联合期限自年月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书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协议书。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部分工程的施工,并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一次性通过验收;2.联合体由甲方负责与业主联系;3.甲乙双方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连带责任;4.甲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负责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协调事宜。(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以方负责部分工程的施工,并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一次性通过验收;;2.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的管理;3.乙方在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甲方,尽职尽责,使双方能够优质高效的完成各自施工的项目。第四条保密(一)本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3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第五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协议书完成约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书总金额的%的违约金。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书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书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协议书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书总金额%的违约金。(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六)本协议书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书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六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一)本协议书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二)因本协议书引起或者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书引起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因本协议书引起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书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书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书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五)本协议书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5第七条协议书的变更及解除(一)任一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提供履行协议书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二)任一方认为本协议书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协议书金额%,即人民币元(大写:圆)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书。(三)任一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书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书;解除协议书时,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第八条通知和送达(一)本协议书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6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四)根据本协议书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7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九条协议书生效本协议书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二)。第十条其他(一)协议书完整性:本协议书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书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书对协议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书、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二)协议书修订: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书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书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8甲方:【】(盖章)(签字)有权签字人:【】乙方:【】(签字)有权签字人:【】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