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导语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证据是证明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真实性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凡具有证据能力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主要有理论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两种类型。证据的收集可分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院收集证据两种方式。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两种形式。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理解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关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证人证言的主要特征;证据保全的效力。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事实,才能称为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民事诉讼证据均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后,又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即作为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根据。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亦称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捏造或虚构的东西。首先,证据必须以某种能够被人感知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成分。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首先,从形式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人们运用逻辑规则可以从作为证据的事实推导出案件事实。其次,从内容上看,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其中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某种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性。证据的合法性具有以下三层含义:1.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我国有八种法定证据形式。此外,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2.从取证方法看,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高等教育出版社3.从证据的使用程序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定案根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证据三性的关系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也是最本质的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础。证据的关联性是在客观性的基础上对证据特征的进一步揭示,体现了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和价值。证据的合法性是在关联性的基础上对证据提出的法律要求,体现了诉讼证明与日常生活中普通形式的证明的本质区别,体现了证据的法律属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一)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大陆法系称之为证据资格,英美法系则称为证据的可采性。然而,证据的可采性与有无证据能力有时并非完全一致。凡无证据能力,便无容许其为证据的资格;虽有证据能力,有时因审判人员的审查判断,如认为已有充分的证据、立证价值甚微或已无必要时,也不得予以容许或采纳为诉讼上的证据。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或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证据的证明力体现的是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大小与强弱、分量与程度。证据的证明力是由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定的。从发展历史来看,证据的证明力的确定经历了“法定证据原则”到“自由心证原则”的演变。证明力的认定是审判人员的职能所在。但是,即使在现代,也还保留着由法律直接规定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做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关系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基础,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具有适格性。当事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质疑,既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也不存在互为前提的问题。审判人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属于对证据的实质要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二者的统一构成了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完整内容。总之,对证据能力的采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采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它涉及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1.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2.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3.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而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高等教育出版社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因此低估了传来证据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立了有关书证的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则。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高等教育出版社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出示书证的复制件:(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在理论上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或其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高等教育出版社言词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言词证据具有形象性和生动性。第二,言词证据较易失真且不易固定。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客观性较强。第二,可变性较强。第三,间接性较强。显著的互补性高等教育出版社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针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特征,制定相应的收集、质证和认证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言词证据应当主要运用询问或录音、录像的方法;收集实物证据则主要采用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方法。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都应当通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辨明两种证据的不同特征。对于言词证据应主要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存在使证据失实的主客观因素。对于实物证据,应着重审查证据是否被伪造、篡改,是否因时间的推移或环境的变化而失真等。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只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高等教育出版社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针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各自特点,将两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在间接证据的使用方面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单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2)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并且必须具有关联性;(3)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4)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所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唯一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本证与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旨在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特征:真实性较强;具有偏向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除了可以本人向法院进行陈述,还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或者专家辅助人进行陈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高等教育出版社书证的特征:(1)书证是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此为书证的最主要特征。(2)书证记载的思想内容明确,容易被常人所理解,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易于长期保存,即使被伪造、篡改,也容易被发现。(3)书证能够客观地记述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真实性强,往往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高等教育出版社2.书证的分类(1)根据书证内容所体现的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2)根据书证制作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文书证与非公文书证。一般来说,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高于非公文书证。(3)根据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可将书证划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4)按照书证的制作方法及其来源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一般而言,原本、正本的证明力高于副本、节录本、复印件的证明力。高等教育出版社3.文书提出命令与文书提出义务文书提出命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发出提出文书的指令。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物证物证,是以形状、规格、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物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以及其存在的位置、状态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其次,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稳定性。最后,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差。法庭物证照片高等教育出版社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外观上书证与物证十分接近,物证容易与书证混淆。同一文书有时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与物证是两种不同的、相互独立的证据形式,它们存在以下的区别:首先,证明方法不同。其次,形式要求不同。再次,书证只要保存完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以起到证明作用;而物证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有变质、损毁、灭失的可能。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