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的证明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导语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诉讼行为。在学习完第七章民事诉讼的证据之后,下面需要仔细研习民事诉讼证明的问题。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基本特征;理解当事人自认及其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依据;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的主要理由;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功能;证明程序的构成与功能。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证明的分类:(1)广义的证明与狭义的证明(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简称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证明客体,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采用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加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2.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意义3.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1.实体法事实(最主要的证明对象)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两个组成部分。2.程序法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程序法事实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分配,但却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3.证据性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免予证明的事实1.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2.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3.众所周知的事实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6.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8.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第4、5、6、7、8项,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但在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高等教育出版社诉讼中的自认(1)自认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的承认。构成要件:第一,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主动承认对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属于当事人陈述而不是自认。第二,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第三,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四,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2)自认的类型首先,根据表现的形式不同,自认可分为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明示自认规定于《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1款;默示自认,又称拟制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保持沉默而不加争执与反驳,经法定程序推定其承认该事实而成立的自认。规定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其次,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再次,根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也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高等教育出版社(3)自认的效力首先,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必须受自认内容的拘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其次,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自认一旦作出,对方当事人就无需对自认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最后,对法院的拘束力。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并不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同样具有拘束力。但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自认是出于恶意或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其他非法目的的,或者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可以不受自认的拘束。高等教育出版社(4)自认的撤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认:其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不同于认诺自认只是对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而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自认成立的,只是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对方的诉讼请求并不一定会因此直接得到法院的支持;认诺成立的,法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注意: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更不能由法院负担。3.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证明责任为当事人展开攻击或防御提供了方向。其次,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证明责任为法院及时裁判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而避免产生案件因真伪不明而无法裁判或者久拖不决的现象。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任”。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责任。最后,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条文中,凡以“但书”形式予以规定的,均为例外规范,亦即权利妨害规范。)高等教育出版社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们通常将其归纳为“谁主张、谁举证”,但该款并没有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一规定显然受到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影响。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在特定的情况下,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2.有利于确保诉讼地位平等和贯彻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不考虑证明的难易程度、举证人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证明能力的强弱差别等因素,将有失公允。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高等教育出版社《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思考:其中有哪些规定属于真正的证明责任倒置?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证明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作用:1.证明标准具有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的作用。2.证明标准具有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3.证明标准具有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作用。4.证明标准具有落实公共政策导向的作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证明标准与发现真实的关系尽管不是首要目的,但是发现案件真实仍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尽管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但是发现的结果与客观事实之间必然还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法院发现的“真实”只能是“很有可能如此”的事实真相,或者称为一种“高度盖然性”的事实真相。证明标准正是对这种“很有可能”或者“高度盖然性”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的认定标准,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调节器。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证明标准的类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盖然性”又分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较高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低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对不同的证明对象还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证明:适用于对终局性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要求使法官对待证事实达到确信的程度。疏明:主要限于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程序性事项,足以使法官达到大致确信的程度高等教育出版社《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此可见,“高度可能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也是通行于许多国家的证明标准,它不仅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明的特点,也体现了诉讼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节证明程序一、举证期限(一)举证期限的概念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二)举证时限的规定除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举证期限外,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1.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2.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0日。3.简易程序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举证期限的延长与再次确定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经申请并由法院准许后,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提出。举证期限的再次确定,是指举证期限届满后,因出现了特殊情形,法院为当事人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2.证据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