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密件、内部文件及保密纸管理制度(一)局机关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均由局办公室负责。密件的领取、清退必须专人、专程。局领导开会带回的密件,会后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并由办公室负责处理。(二)严禁擅自复制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要求,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制,并履行登记手续。(三)密件的销毁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销毁、丢弃,更不得当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须到县保密局指定地点监销,并实行二人以上监销制度。(四)内部公文处理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到收发有登记,传递有记录,借阅有手续,防止泄密和丢失。(五)各科室传阅和存留的文件及审计业务材料必须有专人保管,下班后或人离办公室,必须锁入橱内或抽屉内,不准散扔或堆在桌面上。(六)加强审计业务资料的保密工作。就地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切实保管好审计文书资料,做到公文包不离手,笔记本电脑不离人,保证审计过程中审计资料的安全完整。报送审计时,应切实保管好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所有资料,下班时应将所有审计文书资料整理好,锁入抽屉或档案柜内。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严格按照审计作业流程传递不得外传。(七)工作中形成的草稿及其他需要销毁的资料,都应投入碎纸机内粉碎销毁。二、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游戏型和赌博型操作;不得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不得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资源;不得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不得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三)确定专人管理微机,管理人员应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四)凡带有保密性质的信息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递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身份认证制度。各科室人员应对本科室审计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计算机设备更新、报废时,应做好信息资料的转移处理,防止信息资料的涉密与丢失。(五)微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检测,发现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应及时清除;发现不能清除的计算机病毒,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外来软件需经病毒检测后方可使用。(六)各科室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不得随意拆御所使用的微机或相关的电脑设备。不允许设备在无人值班的情况下运行。(七)计算机用户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安全工作,对涉密公文、信息、资料等数据应设置密码加以保护;存储涉密信息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随意摆放或交与不相干的人使用,也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更换计算机时,计算机用户必须按照保密技术要求,对计算机硬盘做必要的处理,防止数据丢失或数据泄密。(八)为确保网络安全,严禁内网计算机接入外网使用,外网计算机接入内网使用。各科室严禁私接网络。(九)下班时,应检查所有设备是否关闭,并随手关好门窗。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2、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3、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4、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为:1、有关科室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说明理由;2、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员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依照《保密法》规定对其进行涉密审查后,提交分管领导复核;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4、政府信息形成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达县审计局保密工作制度2017-12-1613:59|#2楼一、本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保密守则》规定的“十不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一)文件统收统发,机关外来信件、文件、资料只能由收发员拆封和送传,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看;(二)凡未经研究正式决定的事项,不得向任何人暗示和透露;(三)机密、绝密事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带到家里或非工作场所;(四)从文件资料中了解的情况以及在工作中涉及到党、政、军及有关部门的机密,绝对不准向他人泄露。附:本局划定密级标准1、绝密:(1)上级审计部门和政府下达的绝密文件和有关资料;(2)查证当事人涉嫌犯罪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项目的审计资料;(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资料;(4)对时局有重大影响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资料;(5)查证的违纪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资料。2、机密:(1)上级下达的机密事件;(2)本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领导班子会的会议纪录;(3)包括上报未批复的干部任免事项;(4)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资料;(5)尚未公开的审计项目情况及审计资料、案例、案审会纪录。3、秘密:(1)上级下达的秘密事项;(2)本机关的行政会议、职工大会纪录;(3)计算机应用中涉及“秘密信息的指令;(4)本机关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绍兴市审计局保密工作制度2017-12-1619:22|#3楼1、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认真学习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看的文件不看,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事项不打听。凡局内干部职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离职,应首先将所有秘密文件清理交文书人员归档处理,多余文件交办公室销毁。2、参与审计活动人员,要坚决贯彻“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经济保密纪律,不准向本单位以外人员的随意提供有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统计数据和内部情况。工作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局主要领导同意。3、文印、档案室等重点保密岗位,应根据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制度;其办公场所,非工作需要,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文印室对送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印出的文件,要妥善存放;文件清样、废页和多余份数,要及时销毁,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4、严格遵守《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密局〈关于办公自动化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措施,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谁泄密,谁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途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尉犁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17-12-1612:27|#4楼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四)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