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的修改及其中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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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刑法修正案(九)》中贪贿犯罪的规制与反思多年来腐败问题日趋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制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作为对从严惩治腐败的政治诉求和司法实践争议问题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诸多规定都进行了修改,适应了当前反腐败的形势,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但是,当前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还是存在不足,终身监禁刑的完善问题,定罪数额与情节的关系问题,贪污贿赂犯罪体系内数额标准的合理性与平衡性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斟酌。一、《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贪污犯罪1、法定刑幅度及其适用标准的调整,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与修正前的内容相比:(1)法定刑幅度从原来的四档减少为三档,量刑档由原来的七档减为现在的五档,且从由重到轻的排列改为由轻到重;(2)不在规定具体的贪污受贿数额,而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取代,或以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衡量。(3)变更了定罪量刑模式,从“具体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弹性情节模式”。1考虑了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4)取消了绝对确定的死刑,而是将无期徒刑和死刑规定放在一起作为选择适用的刑罚。2、终身监禁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规定,因贪污贿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由法院根据情况,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缓刑期满转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何种情况下可以决定终身监禁,法院对此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3、贪污贿赂犯罪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调整。修改后的规定注重罪犯的悔罪态度和庭前表现,将特殊从宽情节扩大到所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增加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4、增加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限制。2《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我认为该条款对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一定预防的作用。1刘宪权《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法学》2016年第5期,第81页。2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刑法修正的得与失》,《东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68页。(二)行贿罪1、新增了罚金刑。旧条文各量刑档均不并处罚金,仅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后规定,行贿罪各量刑档都增加了财产性的配置,并采取了必并制,以加大行贿的犯罪成本。2、加大了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限制缩小了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从宽处罚的幅度。一般情况下,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有在犯罪较轻,或重大立功,或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才减轻或免除处罚。较修改之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变得更加严厉。3、增加了“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行贿受贿是对合性犯罪,这次增设的这个罪名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了对合性犯罪。4、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改为双罚制。二、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合理性(一)改变单纯用具体数额定罪量刑的模式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现了与时俱进,科学量刑的原则。首先,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之前的数额标准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贪污的数额和情节规定的。之后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适当的做了调整。3我认为,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当时统一裁判尺度,但多年来未曾修改,原来的数额标准明显滞后,比如贪污10万元的人,在修改前,量刑的起刑点可达到10年以上,而比照今天,明显与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明显不相适应,因此,本次修改后显得更加合理。其次,修改后的条款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因为原来以具体数额量刑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容易导致量刑不一。分析修改前的条款可知,把数额标准当成唯一的评价标准,便出现贪污受贿的数额越大,相对应的刑法越轻,这就变相的鼓励人们既然进行贪污腐败,就要实施大案。明显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最后,贪污罪新增了其他情节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也改变了数额标准导致贪污受贿评价单一的局面。在实践中,往往犯罪情节差别很大,很多情况复杂的案件,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做到全面掌握案件。例如,贪污数量相同的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而另一个人却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就需要考虑到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情节的不同,全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我国在《刑九》中规定对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罪增设了判处同时宣告终身监禁的制度,我国的终身监禁和国外绝对终身刑相似,但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项量刑制度。终身监禁的适用目的在于减少死刑在贪污贿赂罪上的适用,并通过加重生刑的方式填补死刑和死缓之间的格差。4在当前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形势下,终身监禁的刑罚,无疑是使犯罪者终身和社会隔离,以防止再次犯罪,且在一般预防上也具有威慑力。在废除死刑已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的今天,终身监禁刑是否能够取代死刑还存在争议,但我认为,贪污罪不同于一般的暴力型犯罪,对侵犯不重于生命权法益的人以剥夺生命权则不符合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此,终身监禁刑代替死刑是目前阶段最容易被接受的措施。(三)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刑九》中规定的专门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法定从宽情节,注重悔罪态度和庭前表现,也是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完善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贪污犯罪中存在转移财产,追赃困难,证据难以固定等问题,“如实供述”减轻了司法机关破案的难度,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该修改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完善。(四)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行贿和受贿构成互惠共同体,贪污腐败风气的蔓延,与行贿的盛行密不可分。一直以来,我国对行贿、受贿人的处罚一直依照重受贿,轻行贿的立法指导思想呈现不平衡的现象。《刑九》明确,除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情形外,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不能再“免除处罚”。这种改变虽然可能会使从行贿人处获得对受贿犯罪的指控的难度增加,但是不能一味的用对行贿人的从宽换取相应的证据。也需要刑事责任的确定性来提高一般预防的效果。三、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不足(一)终身监禁性的完善问题。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表述来看,“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实质上属绝对的终身刑,它是将受刑人一直监禁到死为止的刑罚。在这种制度当中,犯人除了根据恩赦可能获得减刑或者释放之外,在制度上并没有给予他们其他获得假释的机会。”5那么4李颖《重贪犯的终身囹圄——对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的解读》,《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报》2016年6月第23卷第2期,第48页。5陈家林《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这种绝对终身刑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存在弊端?首先,针对刑罚的目的,剥夺自由到死亡的终身监禁存在一定的矛盾。刑罚的目的一是剥夺犯罪者的犯罪能力,另一方面是改造犯罪,即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大多数国家将终身监禁刑适用于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较大,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犯罪,而对贪污贿赂犯罪多采取永远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使其丧失犯罪的能力。那么,耗费成本的进行终身隔离是否具备其必要性?而且一些学者认为“经过上次修法,死缓限制减刑已经实践中,罪犯关押二三十年后基本丧失了再犯能力,没有必要再予终身关押。”6并且,不能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也没有给罪犯一个可以回归社会的希望,剥夺一个不再有犯罪危险的人的自由不符合现代的刑法理念。其次,终身监禁也会对监狱管理带来现实挑战。对于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监狱中表现的是否积极也不适用减刑假释的制度,会给进行劳动改造的监狱带来管理上的困难,不利于监狱管理制度。越来越多的适用终身监禁,也会加重对监狱的负担,增加财政成本。因此,我认为有必要设置一个最低期限的相对终身刑制度。(二)定罪量刑标准中数额与情节的关系问题。虽然,在新的规定中,将情节纳入作为量刑的标准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数额和情节的关系却是模糊不清,定罪量刑是要做到数额与情节并重,综合考虑两者做判断,还是二者择一重?考虑到一种情形,当行为人收受数额很小的东西,但情节严重,是否构成受贿罪。我认为,对定罪而言,数额可以独立成立犯罪,不考虑情节,只有在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的前提下,再考虑情节严重。比如,在数额没有达到较大,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情节严重才具有定罪意义。(三)贪污贿赂犯罪体系内数额标准的合理性与平衡性问题。《刑九》中没有规定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在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数额起点由原先的0.5万、5万、10万调整为3万、20万、300万。由于受贿罪是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如果单位受贿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就说明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都是受贿行为,仅存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但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并没有随着受贿罪的调整而调整。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了贪污贿赂犯罪体系的数额标准的合理性,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也应当做同步调整。6任重远《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没了,终身监禁来了》,《南方周末》2015年8月第28期,第74页。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人生能有几回搏,有生不搏待何时!所有的机遇和成功,都在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大道之上!我们走过了黑夜,就迎来了黎明;走过了荆棘,就迎来了花丛;走过了坎坷,就走出了泥泞;走过了失败,就走向了成功!一个人只要心存希望,坚强坚韧,坚持不懈,勇往直前地去追寻,去探索,去拼搏,他总有一天会成功。正如郑板桥所具有的人格和精神:“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梦想在,希望在,人就有奔头;愿奋斗,勇拼搏,事就能成功。前行途中,无论我们面对怎样的生活,无论我们遭遇怎样的挫折,只要坚定执着地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就能将逆境变为顺境,将梦想变为现实。实现人生的梦想,我们必须希望和拼搏同在,机遇和奋斗并存,要一如既往,永远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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