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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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电子商务法的概念4.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4.1.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4.1.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4.1.3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4.1.4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4.2电子商务的常见法律问题4.2.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4.2.2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4.2.3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4.2.4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4.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4.1.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4.1.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4.1.3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4.1.4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立法背景《电子商务法》起草的背景是,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电商立法主要解决目前出现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保护、支付等问题。同时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也要有法可依,提高电商行业准入门槛,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4.1.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如《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电子商务法的性质1.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2.既有强制性的,又有任意性的;3.具有国际性;电子商务法的地位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它应归属于哪一法律部门的问题。由信息流、物质流和货币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电子商务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因此,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1卖方的义务(买方的权利)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2买方的义务(卖方的权利)1)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3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4网络交易客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在电子商务中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5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必须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商务法的主体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政府是倡导者和支持者;企业是发起者,响应者,也是结果的承受者;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最终服务对象。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合同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经营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刑事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仲裁法律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在因特网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开放性协作性程序性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证据平等原则:电子签名与文件当与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安全性原则: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法律上的安全规范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1.联合国探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2.第18届会议,正式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开始电子商务立法的第一步。3.1992年制定了《国际资金支付示范法》旨在推动国际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4.1996年贸法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于12月16日被联合国第51次大会通过。5.2001年贸法会通过《数字签名统一规则》,并正式命名为《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宗旨与特色《示范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并且为基于纸面的文件与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同等的法律待遇。《示范法》以全球解决方案为最终目标,有以下特色:1.大量的除外条款2.采用了功能等同的处理原则3.合同的方式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已基本确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如下:1)定位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2)重视企业的主体作用;3)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4)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合作,借鉴先进发展经验,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2016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帐”。电子签名的相关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立法目的《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主要内容《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目前已变更为信息和工业化部,目前已经取得资质得有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获得了从业资格,可以对外提供合法电子签名服务。电子签子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电子签字存在于数据电文中,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字;电子签字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字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可以以此表达身份;电子签字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个人口令、密码、非对称加密、生物特征鉴别等;电子签字具有不可否认性,由于电子签字采用了特定的加密技术,只有发送者才知道产生电子签字的密钥,所以发送者无法否认已经过电子签字后发出的数据电文;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电子签字,如果当事人就签字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通过验证签字来确认其真伪。电子签字具备了传统签字的所有功能,用它替代传统签字不存在任何功能上的障碍。电子签字法应当——肯定电子签字符合法律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电子签字符合法律关于签字的要求。电子签字具有同书面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5分)(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5分)参考答案:1、能作为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还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杨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李薛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只要杨某保留了陈某发给他的手机短信息证据,该短信息就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诉。(5分)2.答:我认为此案中杨先生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曾借给韩女士11000元的证据。因为短信内容显示的时间和所述的事情经过与杨先生所做的描述相符,况且韩女士之前也承认该手机号为她自己所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3.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答:由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所以,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三个标准,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来确定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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