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以及中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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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以及中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摘要】:近十余年来,国际贸易的政策研究争端四起,讨论的焦点就是名噪一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它从不完全竞争的世界市场出发,并结合规模经济理论来解释国际贸易前沿问题。本文主要研究战略性贸易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剖析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基本观点,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探讨我国在战略性贸易政策上的选择以及意义。【关键词】:战略性贸易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规模经济;政策选择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利用生产补贴、出口补贴以及保护国内市场的各种措施来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占领他国市场,获取规模报酬和垄断利润的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新贸易理论的延伸,之所以冠上“战略”二字,是因为政府在制定贸易政策时会把对手国的反应考虑在内。伯兰特(Brander1995)将战略性贸易政策解释为,能够决定或改变企业间战略关系的贸易政策,而企业间的战略关系是说企业间相互依存,一方的决策效果受其他企业决策的影响。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产生背景、基本概念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出现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改变了分析方法的结果。克鲁格曼(Krugman1986)认为,这要归结于三个因素:首先是贸易在美国以及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无论是在本国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美国厂商都要面对外国企业的竞争,此时贸易对其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此之前,贸易在美国处于次要地位,美国的厂商主要在国内竞争,竞争的对手也主要是本国厂商。面对外国产品的强大竞争力,为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美国政府着手干预贸易。其次是,此时国际贸易的特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它影响了美国和其他国家。最后,经济学领域中变化了的观点也影响了经济学家对贸易问题的分析方法。70年代,出现了分析由相互竞争的少数厂商构成的寡占市场的新方法,产业组织理论取得重大创新,经济学家将这一分析方法引入对贸易问题的分析。在此之前对贸易的分析针对的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没有力量能够影响价格和单个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事实上,很多市场都是不完全竞争的,存在波音公司这样的垄断厂商。在很多市场上,事实上是大的企业在彼此竞争,呈现寡占的市场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力量可以改变厂商的国际竞争力。战略性产业的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则:1、具有广泛外部经济效应的产业;2、具有巨大内部规模经济的产业;3、具有巨大外部规模经济的产业;4、可能取得出口垄断地位的产业;5、重要的尖端的研发性产业。从以上战略产业的选择标准来看,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保护那些影响深远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重要的基础工业部门。战略性贸易政策对这些产业的扶植,不仅仅单纯追求这些产业自身的发展,同时还要利用这些产业的外部效应。战略性贸易政策要取得成功,仅靠选择的产业具有以上特征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要有完全的信息和准确的判断,对保护成本和收益有准确预期;受保护的企业要能够长期保持垄断地位,该产业具有很高的进入壁垒,能够保持寡占的市场结构;以及其他国家不会采取报复式的保护,等等。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有相似之处,即都主张对具体产业进行保护,而不像贸易乘数理论针对的是对各产业的全面保护。但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体现为:1、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上,而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上;2、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追求的是受保护产业的成长与独立,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还看重受保护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外部经济效应;3、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多用于解释发展中国家对其欠发展产业的保护,而战略性贸易政策更能解释发达国家对某些高新技术产业的保护。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产生的直接原因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产生除了得益于新贸易理论之外,还有两个直接的社会经济原因:第一,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在过去几十年中,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最重要变化是贸易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统计显示,从1960年—1980年,美国制造业中进出口的份额增加了一倍以上。在1960年,美国制造业的厂商基本上是面对本国消费者销售并与本国厂商竞争,出口通常是次要的活动,并且面临外国竞争的压力很小。而到了80年代,大多数厂商要么严重依赖出口销售,要么在国内市场上遇到外国竞争者的有力竞争,因而国际考虑就成为一个重要因素。第二,新分析工具的出现。贸易政策分析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将经济学其他领域的新思想应用到国际经济学中来。在70年代,由于发现了对少数厂商相互竞争的寡头产业的新分析方法,产业组织理论取得重大创新。许多传统经济分析都是以市场近似于完全竞争为假设的,在那里有许多生产商,每个生产者都很小以至于不能影响价格,也不能影响其竞争对手的未来行为。但现在,许多贸易都是由大规模生产的优势、积累经验的优势以及由创新带来的短期优势所引起的。在许多这些因素起重要作用的产业中,我们看不到许多小厂商间进行的原子状竞争。像波音(Boeing)或卡多毕拉(Caterpillar)这样的大出口商以及许多较小的厂商,它们面临着与小麦农场主或服装制造商不同的竞争,即面临着与少数相同的竞争对手的竞争。它们拥有某种直接影响价格的能力,它们会采取战略性行动以便影响其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种不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意味着竞争不激烈,或是厂商是采取某种错误的行动,而意味着这些市场所发生的情况是完全不同和更为复杂的。对此,尽管我们的理解是不完善的,但正在变得越来越完善。一些重要的著作已经解释了厂商的战略性选择是如何受市场结构的影响,以及它又是怎样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的。新的研究正在考虑诸如反托拉斯、管制和创新政策等国内问题。这证明,国内与国际问题之间的界限已经被打破。由于在不完全竞争产业方面研究的贡献,国际经济学家已经能够借助一组扩大了的工具来分析由变化着的环境所产生的各种贸易政策问题。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基本观点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通过鼓励特定产业的出口或限制其进口来达到改善经济绩效目的的政策。战略性贸易理论家们并不是一个意见一致的阵营,分析问题的视角也不相同。但他们都放松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集中研究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贸易政策。他们一致认为,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通过限制进口促进出口可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盈利能力,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增加本国的国民收入,而战略性贸易政策就是使本国尽可能的获得这个利润。因此,自由贸易并不是最优的,实行贸易保护在经济理论上得到了支持。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的论点:第一,确定最优补贴,帮助本国厂商夺取市场份额。这种论点认为,向在第三国市场上同外国竞争者进行古诺双头博弈的国内厂商提供补贴,可以帮助国内厂商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提高本国的国民福利。这是因为,通过补贴可以降低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使厂商有更高的反应曲线,获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结论是:有政府的干预是一个超优纳什均衡,因此一个理性的政府都会去选择对市场进行干预。第二,规模经济理论。由于在国际竞争的行业中存在规模经济,因此,政府可帮助本国参与竞争的企业首先得到低成本所需要的规模,从而就可以以低成本的优势去占领更多的市场,在竞争中赢得主动。存在规模经济行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提高进入壁垒,因此,对外贸易保护或补贴就会使本国企业拥有“先行一步的优势”,其成本方面的优势是后进入者所不能与之相比的。如果一个政府能够成功的实施一项贸易政策使本国企业在贸易进行时处于这种有利地位,就会提高本国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最终增加本国的国民收入和国民福利。第三,外部效应理论。在一些高科技行业,由于外部经济作用显著,私人厂商不完全占有其研究与开发成果的收益,造成这些行业的私人投资不足、实际产出低于社会最优的产出水平,从而给政府使用政策提供了余地。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往往具有正向的外部经济效果,它们一旦成长为战略性支柱工业,其创造的知识、技术和创新产品将对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增长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另外,高技术先行企业在创建新兴产业的过程中,面临巨额研发支出,承担巨大投资风险,而其知识贡献无偿地外溢到别的厂商,这些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偏离,知识产权法并不能完全克服这种偏离,这需要政府出面矫正市场失灵。针对这种情况,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要旨就在于将那些颇具潜在竞争优势且有深远外部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列为目标产业,进行适当的扶持和保护,以便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在宏观范围内追寻和谋求可观的外部经济利益。我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如何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中国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和各种可能的风险,已经成为了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必须从战略高度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战略与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与未来长远发展需求的国际贸易战略与政策。第一,充分发挥大国规模经济优势,选择若干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具有战略性影响、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弱势产业,通过提供必要的有限贸易保护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形成具有国内与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战略性产业,进而带动相关产业与宏观国民经济的发展。培养新的战略性贸易产业,必须把握如下原则:一是该产业发展具有规模报酬递增优势,但仍然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二是对该产业的贸易保护不是无限的,只要该产业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便不能继续进行无限保护;三是对该产业的贸易保护不能以损害现有战略新产业的比较竞争优势、市场竞争效率为代价;四是贸易保护必须着眼于培育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着眼于消除国内国际市场上的外部产业垄断,但必须防止在国内市场上形成无限垄断力量;五是贸易保护必须有效,防止出现无效的贸易保护,所谓无效贸易保护是指虽然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市场竞争效率为代价对某些产业进行了贸易保护,但并没有改变目标产业的市场弱势地位。第二,从战略高度重视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的损害和冲击,制定应对政策和措施。如果不能有效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我国国际贸易造成的冲击与危害,则不可能突破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市场瓶颈,难于有效解决国内劳动就业与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也不能充分发挥我国大国规模经济的比较优势。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对我国的消极影响:一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特别是参与世贸组织多哈回合的贸易谈判,维护我国正当的国际贸易权利,防止一些主要的贸易伙伴国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和解释权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性与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运行与管理,利用国际组织稳定与维持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磋商与合作关系,防止一些贸易伙伴国单方面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我国国际贸易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三是必须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国际市场影响效应,在一些贸易伙伴国实施针对我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时,可以适时地制定“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贸易威慑战略与政策,因为发生贸易摩擦与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应对的策略和具有威慑性的贸易政策工具;四是通过某些削弱贸易伙伴国在国际贸易领域、某些意识形态领域的垄断解释权与使用权,防止这些国家利用民主、人权等意识形态工具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和可能性,同时积极主动地改善我国在这些领域的不足。第三,根据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需要,适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我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快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大国,在国内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随时面临着新贸易保护主义新发展带来的损害与冲击的情况下,需要制定一系列贸易政策和措施对一些战略性产业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扶持,防止外部跨国垄断力量对我国市场的垄断,损害我国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与创新能力。因此,在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制定战略性贸易政策具有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但要遵循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必须制定严格的战略性产业衡量标准与评估体系,防止出现以战略性方式对一些落后的衰退中的“夕阳产业”进行无效贸易保护的现象;二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必须与国家整体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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