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大学推广教育收支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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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國立聯合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民國94年11月08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94年12月1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民國95年01月03日第2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5年03月1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5年8月31日第2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5年10月2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7年4月29日第4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年**月**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一、本校為推動終身學習開設推廣教育課程,同時規範推廣教育課程收入之運用,及增益校務基金自籌之財源,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推廣教育收入,係指本校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研習、訓練等班次之收入。三、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有賸餘為原則,由開班單位編列收支預算表;如係校外單位補助或委託辦理,並有合約者,得依照合約之預算執行。各班別扣除課程所需開支,賸餘經費轉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其收支預算表須簽會會計室審核,並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四、依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要點第四點自行或接受委託辦理推廣教育班次,經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其收入總額(不含代收轉付性質之收入)35%提撥為學校管理費(學校統籌運用20%,此部分不再分配;進修推廣部管理費3%;開課系、所管理費8%;開課系、所所屬院管理費4%;如開課單位為進修推廣部時,進修推廣部管理費為5%,學校統籌運用30%)。餘65%為開班單位人事、差旅、業務、設備及其他支出,並由各班次視實際需要彈性編列,但情況特殊者,於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不受此限。五、開班相關行政作業之需,得依課程性質收取報名費,其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整。學員因故無法上課依規定退費時不包含此項費用。六、課程費之收取標準:學士學分班:每學分以不超過本校當年度「在職專班學分學雜費標準」之1.5倍為原則。碩士學分班:每學分以不超過當年度學分班大學課程學分費之3倍為原則。非學分班:課程申請單位或本部依課程性質訂定之,每小時以不超過本校當年度「在職專班學分學雜費標準」之3倍為原則。七、各推廣教育班次經費之編列(收入總額65%),除委辦或合作案之合約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各項標準訂之:(一)推廣教育班教學費用:教師鐘點費(含講義編撰、交通費)。教師鐘點費得依照教育部教師鐘點費支付標準列支,若因課程性質不同或特殊情形得予調整,並以2.5倍為上限。鐘點費調整應提案送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若有時效性考量時得經校長同意後先行實施,並於事後提報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備查。(二)推廣教育因業務需要聘用之人事費用:兼職人員工作費、工讀費。其中兼職人員如為本校編制內人員,則須依照人事行政局相關規範支給費用,約用人員每月支領之工作費總額,不得超過其本職薪資之30%;學生工讀工作費比照學生工讀之相關標準支給。(三)校外人士應邀發表或演講等課程活動,其費用以推廣教育同性質課程之鐘點費支給為原則。(四)教學設備購置費用: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採購法辦理。(五)推廣教育行政業務費:含招生事務費、招生宣傳費、郵電費、文具紙張費、旅運費及雜支。八、由本校專任教師正式授課鐘點或由學校人事費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學分費收入之60%納入學校管理費(納入校務基金盈餘50%,行政支援費10%),20%歸承辦單位之管理費,20%歸開課單位管理費。九、辦理各推廣教育班次所使用之水、電及使用教學場地費用,由提列給本校之管理費內支應。如未提列管理費,或使用特殊場所等費用,依實際需要由該班次編列預算支應。十、管理費支用辦法悉依本校相關規定,管理費支用要點未規範者依本要點辦理之。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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