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健全合作社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合作社发展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监督,特制定制定。第二条监事会工作对合作社社员大会负责。第三条监事会重在监督、质询、更正和反馈、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合作社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三)检查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四)验证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对理事会议决议提出质询(六)监督经理室的经营管理行为,必要时对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八)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四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采取下列方式。(一)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会议决议(二)听取有关财务,资产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三)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原始材料;核查合作社财产资产,向职工调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有直接质询经理权(四)派代表列席互助社理事会和其他有关业务会议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召开季度倒会,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六条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大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第七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合作社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合作社资产安全,造成合作社资产流失或者侵犯社员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提交理事会讨论,或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同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合作社理事会,经理室应当对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活动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九条合作社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尝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合作社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合作社综合柜员操作的管理,不断优化柜劳动组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综合柜员实行资格管理。综合柜员必须取得综合柜员上岗资格证,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综合柜员上岗资格证,柜员方能持证上岗。第三条坚持换人复核制度。根据业务的实效特点,可分别采取实时复核或批量复核方式。必须指定专人对上一工作日的记账传票有关要素进行复核,并及时整理装订。第四条柜员办理抹帐必髯经主办会计或网点主管审查授权;错财冲须经主办会计审批;其他应收款挂须经主佃会计签字、支社社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五条(一)柜员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临柜业务,实行单收付制,并办理业务的质量和发生的差错负全部责任。特殊业务处理必须授权。(二)认真审核凭证、股单(折)各要素(包括印鉴、密码、身份证件等有关要素),以凭证为依据,并与终端或打印信息核对相符,严禁无据录入。(三)柜员不得办理自己本人的入股和结算业务。(四)柜员调离岗位必须及时修改柜员权限。(五)重要空白凭证必髯按硕序号使用,逐份销号,严禁跳号使用。(六)对于审批起点以上的大额股金,需经有权人审批并签章后才能记账。(七)每晶营业终了,柜员根据系统打印各个柜员的轧单、重要空白凭证核对表等资料,进行每日账款核对、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对柜面业务操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下确性进行审核。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后,换人复点无误,双方在柜员轧帐单上签章确认监督上锁入库,各灯业务印章、压数机等其他物品同时入库。第六条反柜员制操作规定的行为,对责任人按《合作社审计处罚暂行规定》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