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可撤销民事行为。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3、善意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使代理行为失去效力。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5、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6、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暂停计算,7、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第二节物权法律制度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交付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有效。3、因继承或者受馈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馈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还需先过户到自己名下)4、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5、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6、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7、出卖人就同一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看交付—看交付价款情况—看合同成立时间)8、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9、动产、存货、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登记对抗,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0、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11、抵押: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农村集体土地“地随房走”1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资产,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13、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内容无效。14、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优先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15、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16、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17、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18、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19、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三节合同法律制度1、要约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3、可撤销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4、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6、物保与人保并存: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担保实现债权;(2)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也可就人保,但二者只能选一个。7、债权人转让权利后,无须债务人统一,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8、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9、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10、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按抗辩权。12、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证载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14、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1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仍不可确定的,租赁期不满1年的,自租赁期届满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在租赁期届满支付。17、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1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19、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0、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21、下列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卖给近亲属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22、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约定返还,利息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没有约定的,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无权请求支付利息。2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第四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一个合伙人或者整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一个合伙人或者整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节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3、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不符合董监高任职资格的:(1)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其未逾3年(3)因舞弊、贪污、侵占资产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4)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5)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的5、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6、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7、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10、董事会人数5-9人;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连选连任。11、代表10%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1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3、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出席董事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非电话委托,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1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每届3年,连选连任。董、高不得担任。1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重大担保行为:集团公司净资产50%;本公司总资产30%;单笔保额净资产10%;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对资负率70%。16、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7、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18、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19、董事会成员中至少1/3为独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董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20、不得担任独董: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持有1%以上或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5%以上持股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曾具有前三项的;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21、董监或1%股东提名独董,股东大会选举决议。22、独董任期3年,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超过6年。23、重大关联交易(交易总额300万或净资产5%)应由独董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董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依据。24、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单位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25、上市公司的高管和总经理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26、回购股份——股份公司将回购本公司股份奖励员工,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27、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28、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在上市公司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29、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董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30、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31、公积金的用途: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32、对用任意公经济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钱公司注册资本的25%。33、公司如果没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就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第六节证券法律制度1、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