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XX性别:X民族:X身份证号码:XXXXX电话:XXX住址:XXX邮编:XXX被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XXX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务:电话:住所:XXXX邮编:XXXX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共计XXXX元(20XX年X月XX日-X月X日)。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拖欠工资所产生的经济赔偿金(应付金额的百分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共计XXXXX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社会保险,共计XXXX元。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XXX元(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X元(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六.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X月XX日正式到被申请人的XXXXX公司上班,担任XXXX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一直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今在XX省社保网和XX市社保网上都没有申请人的参保信息。申请人认为,关于社保问题,已经违反了被申请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和办理申请人的各种保险手续。在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社会保险,共计XXXX元。从20XX年X月开始,被申请人就开始拖欠工资。而申请人X月份的工资XXXX至今未发,X月份的工资XXXX元和X月份的工资XXXX元也至今未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调无果。申请人认为,关于工资发放问题,已经违反了当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五项劳动报酬中的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岗期间按时按质完成被申请人工作任务,被申请人每月十五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申请人工资。如遇节假日货休息日,可提前或延期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共计XXXXX元(20XX年X月XX日-X月XX日)。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九项第三十条第二小项和第三小项,被申请人不能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小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XXXX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小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小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在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拖欠工资所产生的经济赔偿金(应付金额的百分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共计XXXX元。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入职表中显示,上班时间为XXXX年X月XX日。经申请人口述,及申请人的入职通知和转正申请显示,其正式上班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一直处于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试用期工资为XXXX元。因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X元(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此致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附:证据件注:1、此表为仲裁申请书文书样式;2、仲裁申请书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由本人亲笔签名;3、申请书副本份数,应该按被申请人数提交;4、因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信息不准确,导致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