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发生了太多太多的事,有些随时间的逝去而逐渐被人们所遗忘,有些则深刻的影响着我们,不断的冲击着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唤起我们心中对于道德与法律的思考。道德与法律,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也有着许许多多的区别,我国是一个道德古国,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这个由道德层面向法制层面晋升的时期,道德与法律不断产生着碰撞,如何正确的把握两者,用怎样的眼光去看待两者,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6月12日,在上海闵行区发生了一场“拆迁大战”,房子女主人潘蓉站在阳台上,朝楼下的拆迁者扔下了燃烧瓶,想要以这种暴力方式来保卫自己的房子——这一幕与“老汉因拆迁上树”、“重庆最牛钉子户”、“成都拆迁户抗拆自焚”等事件一样,成了拆迁纠纷的“经典”画面。社会对此次“拆迁大战”都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女主人潘蓉受到了网友和舆论的力挺,而韩寒的一篇《这些狗真麻烦》更是“火上浇油”。然而在随后官方公布的事实调查中,却表明拆迁行为合法合规,且对于潘蓉夫妇的补偿相当厚道。尽管公布了事实真相,但广大的舆论媒体和人民大众仍然将矛头直指政府的拆迁行为,却忽略了潘蓉夫妇的房子中有近338.75平方米为违法建筑的事实。初看之下,潘蓉夫妇似乎很可怜,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动迁部门给的拆迁补偿只有67.3万元,价钱实在太低,所以他们坚决不同意,结果,楼房被强拆。“480平方米,67.3万元”,就凭这两个数字,这对夫妇确实令人同情。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潘蓉夫妇的这栋楼房大部分属于违章建筑,华漕镇根据闵华府建批[2005]1号文,同意他们在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的原址,建造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楼房,同时要求他们拆除3间老房。潘蓉的公公收到批复并签名确认,但后来却建造了一幢总面积为538.75平方米的4层楼房,多建了两层,其中违法建筑面积达到338.75平方米。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是我们用于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正确价值观取向的标准。我国是一个道德大国,自古以来,都注重道德的宣传,因而不难理解为何在此次“拆迁大战”中,潘蓉夫妇会获得那么多舆论的支持,因为讲求道德的人们总习惯于同情弱者,不管其行为是否正确。然而与道德不同的是,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没有弱者与强者之分,只有违法或不违法,只要违反了法律,不管是谁,具有什么样的身份或理由都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每一个人都应以遵守法律来作为自己的一份责任。众所周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总是基于对道德的考虑而形成的,道德是区分良法与恶法的标准,不但增强了法律对现实社会的适应性,同时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然而,道德是感性的,法律是理性的,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特别在这个由道德层面向法制层面晋升的时期,两者的矛盾更为突出。对于此次事件,我个人认为正好凸显了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在这个案例中,潘蓉夫妇对于政府所给予的补偿结果不满意,拒绝拆迁,这本无可厚非,他们可以通过跟政府继续沟通或者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在政府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他们对于政府的暴力拆迁感到不满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然而,他们却选择了极端的暴力的方式,将燃烧瓶扔向拆迁者,想以此来捍卫自己的祖居,然而他们最后得到的却是法律的制裁。从道德人情上看,潘蓉夫妇似乎是弱者,祖居被强行拆除却没有得到优厚的补偿,因而得到了大多数网民和舆论的同情,大家都在指责由于政府的拆迁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导致了潘蓉夫妇的极端行为。然而,我们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政府所采取的行为却是合规合法的。经过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潘蓉家有证面积为200平方米,但为他们照顾了阳台面积40.5平方米,合计240.5平方米。按照这个评估标准,共可补偿他们人民币150万余元,且除了补偿款,政府还为其提供了总面积为240.5平方米的3套房屋。一些新闻报道中所谓的480平米中,有300多平米是违章建筑,政府不对违章建筑部分作出补偿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同时,我国也是一个民主法制国家,知法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强拆潘蓉夫妇祖居在道德层面来讲或许是有所不妥,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则是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潘蓉夫妇在对抗拆迁的过程中,手捧《物权法》,并大喊“新西兰公民都是守法的公民”,由此可以看出,潘蓉夫妇也是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这四个字也是深深印在他们的脑海中的,然而在对抗强制拆迁的过程中,他们却采取扔燃烧瓶这样的极端方式,在道德上,似乎令人同情,可以理解;而在法律上,不仅没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他们反而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相关的条款。既然有遵纪守法的意识,我不禁疑惑,为什么不采取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包括同政府沟通协商,上诉法院,通过行政官司等方式来解决。一方面,潘蓉夫妇的行为似乎是在抗拒着法律,利用道德上的令人同情来唤起社会舆论对其的关注和支持,而令一方面,他们又似乎采取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手捧《物权法》,希望其能成为自己对抗强制拆迁的武器。而反观政府的行为,根据拆迁条例中相关的规定,政府的一系列做法都是合法行为。《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中第七条说:“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潘蓉夫妇似乎忘记了,张家这栋楼违法超面积部分,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该拆除,《物权法》并不保护违章建筑。我想,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矛盾的一个体现,虽然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法律包含了最低层次的道德准则,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但是两者仍然有着区别,法律保护的是正面的事物和正当的权利,具有严肃性和公正性,无论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将接受法律的制裁,而道德则更总是喜欢站在弱者一遍,不论其事实如何,只要是弱者,人们都愿不断的支持他,对于强者,人们却常常嗤之以鼻。从这个事例,我联想到了四川唐福珍自焚抗拆迁的案例,11月13日早晨,成都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至今仍在抢救。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此次事件已经披露,社会舆论通通都倒向唐福珍一边,似乎每个人都在指责政府部门的过失,声援唐福珍。然而,我觉得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暴力抗法”这个定性也应该能为人们所理解。面对强制拆迁,唐福珍没有走正确的法律途径,而是选择了自焚这个极端的方式,和潘荣夫妇一样,以暴力的方式对抗拆迁,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是高于一切的,不会因为任何人或任何事而改变,人们需要做的是遵守它,而不是与它相抗衡。虽然唐福珍在道德层面上得到了舆论社会的支持,但是她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同样,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受害的孙中界,用自己的小手指来表明自己的清白,博得了人们的一致同情,我本人也十分同情他的遭遇,但在同情的同时,也有一丝感慨,为什么不运用法律手段,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非要以断指的方式呢,或许会有人说行政诉讼赢的几率太低,但我认为即使几率低,但至少会有赢的几率,如果没有尝试过,又从何而知呢。身在法制国家的我们,不能幻想着依靠道德的力量去调节社会秩序,道德的调节只是个人的,并没有强制力,而法律则是有国家公权力所保证的,具有强制力,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保障。我国具有5000多年的文明史,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道德的准则已经在人们的心中形成了共识,而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使人们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作用,在人们的心中,道德似乎比法律更重要,在衡量一项事物的时候,人们总是习惯首选道德作为标准,而忽略了法律的重要性,我想或许这也是法律与道德产生矛盾的原因之一吧。如今,我国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许多法律的规定与传统旧道德具有一定的冲突,因而两者之间存在许多矛盾,特别是在这个由道德社会向法制社会晋升的时期,两者的矛盾冲突更为激烈,如何把握两者,正确对待两者,以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成了我们共同需要思考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我们都要选择相信法律。法律是判定事物性质的准绳,而道德只是靠人们的自我调节,并不能起到实质的维权作用,或许许多人对于法律持以怀疑的态度,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而我觉得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呢。第二,我们要习惯运用法律。在这个时代,法律是支持我们维权的坚强后盾,无论面对任何事物,我们都应理性对待,应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即使失败了也可以一直坚持下去,通过法律途径包括诉讼,上访等方式我相信一定能够解决问题,而不应该冲动,运用不恰当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第三,我们要遵守法律,用理性的眼光看问题。法律和道德一样都是调节社会秩序的,一个是感性的调节,而另一个则是理性的。我们要学会用理性的眼光看问题,只有遵守了法律,才能真正形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才能真正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法制大国。最后一点,是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所提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应依法制定法律,执法机关应依法执法,三个机关应起带头表率作用,从而将法律的作用真正表现出来,为人民所信服,从而减少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作为学习法律专业的一名学生,日后我所从事的工作必定与法律有关,或许也会碰到道德法律相冲突的事件,但我坚信,遵守和支持法律,定能将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