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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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用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1、发起人发起。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5、缴纳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在缴纳其出资额时,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其缴付,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性缴足。同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6、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7、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但中外合资企业作发起人是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从更好的募集资金,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出发,考虑到国际惯例,《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性质没有作限制性规定。2.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没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由于某种原因受到限制或只享有部分权益和承担部分责任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的为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3.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向社会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应为2人。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即使没有其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最少也有2个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不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是2人,最高限为200人。事实上,在实际运做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可能也不宜太多。4.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进行各项活动。才更有利于国家主管部门对发起人进行管理,以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而只一切发起人中有一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所以,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看他的经常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具备上诉四个条件的发起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公司。《合伙企业法》,其中: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简述合同法总则部分及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的制定并颁行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极大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该法的颁行,结束了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并立并相互冲突的局面,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一、合同简要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2、合同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有下列法律特点:第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如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有关财政拨款、征税、征用、征购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必须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合同法只适用于私法领域,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所以,有些合同虽名称上称为合同,而确立的却是管理和被管理、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如计划生育合同、企业内部的生产责任制合同等)不具有交易的特点,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第三,必须是调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有关的民事关系,对非财产交易不进行调整。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收养、保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由合同法调整。如离婚协议由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第四,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这就是说无论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应当适用中国法的合同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合同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准则。根据合同法第3条至第6条规定,合同法具有下列原则:第一,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四,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规范作用,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必须遵守,合同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的,当事人可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合同的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缔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合意,最少需存在双方以上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第二,缔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否则合同不能成立。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对要约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则不符合合意的要求,合同无法成立。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也有些合同虽成立了,并不立即生效。例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生效的,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合同也许成立了,但并没有生效,对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力。再如,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在生效时间未到,合同虽成立了,但并没有生效。1、要约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等,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要约不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叫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缔约的一种准备行为。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即发出要约的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希望受要约人(即接受要约的人)接受要约,并能就要约作出答复,使合同成立。因此,要约必须表明订约的意图。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悬赏广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第三,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确定。所谓具备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有关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合同履行等约定,否则受要约人根本无法作出承诺。即使作出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对要约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只有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开始生效。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2、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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