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1引言关于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早已成为世界政党研究的一个基本话题。然而,在我国,这一概念一直是人们难以理解和接受的词汇,也是人们常常避讳的话语。其主要原因是错误地以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已经几十年,没有必要讨论合法与否的问题。然而,这其实是对执政合法性问题的误解。执政73年的苏联共产党于1991年被解散,执政我国台湾地区51年的中国国民党于2000年丧失了执政地位,执政71年的墨西哥革命制度党也于2000年大权旁落。这些老党丢失执政权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共同原因就是,它们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执政条件的变化而及时变迁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因而最终失去了民众的认同和支持,丧失了执政地位。因此及时的厘清我们党的执政合法性及其基础,全面探讨和认真总结党在建国后合法性基础变迁的历史进程,对于继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合法性的含义(一)合法性的涵义合法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它大体包括合乎法律性和合乎社会规范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是指由道德、宗教、习惯、惯例和法律等构成的合法秩序,而狭义的合法性则是指政治合法性。本文只就狭义合法性而论。而提起合法性,我们不得不先提马克斯·韦伯,因为他是最早系统阐释这一概念的人。马克斯·韦伯根据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不同,把政治秩序分为三种理想类型:神圣魅力的统治、传统的统治和法理型统治。所谓神圣魅力的统治,是指被统治者信奉某个圣人、英雄和不同寻常的个人以及那个人的“使命”;而所谓传统的统治,是指被统治者服从传统性的惯例权威;所谓法理型统治,是指现代类型的统治,是人们相信“法治”以及按照法律规范得到适当授权的人的权力。也就是说,马克斯·韦伯眼中的现代合法性,就是人们对建立于法治基础之上的权力结构的自觉服从。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2哈贝马斯则将马克斯·韦伯的上述概念作了修正。在他眼里,合法性应该体现为在一定的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从抽象的角度来说,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在价值和事实上得到社会积极支持、认同、同意,也就是“价值合法性”、“事实合法性”;同时,包括政治体系符合价值规范的“有效运行”,也就是“政绩合法性”①有些学者单纯的根据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解析,对于政党执政合法性作出了这样的表述:“执政合法性是指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它是一个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②这一表述的确涵盖了“事实”与“价值”的含义。但我们细究发现,这一概念并不全面,与这种从纯精神状态所作的解释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法性的理解。他对社会变革即合法性变迁是这样论述的:“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③“一切历史变动的最终原因,应当到人们变动着的思想中去寻求,并且在一切历史变动中,最重要的、决定全部历史的又是政治变动。可是,人的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政治变动的动因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没有人发问过。……在“人类的全部历史”(从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在全部纷繁复杂的政治斗争中,问题的中心仅仅是社会阶级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统治,即旧的阶级要保持统治,新兴的阶级要争得统治。可是,这些阶级又是由于什么而产生和存在的呢?是由于当时存在的粗鄙的物质条件,即各该时代社会借以生产和交换必要生活资料的那些条件。”④这些论述实际上表明马克思认为合法性最深厚的基础存在于一定经济关系以及受其影响的社会关系之中,对人类的需求的优先考虑必须成为判断政策是否合法的最终基础。所以政党执政合法性不仅要强调被统治者对政治秩序的权威的服从以及对统治者的理性认同与信任,还必须要有作为基础的经济因素做支撑。上述定义对处于统治地位的权力者强调得不够,缺少必要的约束和较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3高的要求。因此我们不妨将其定义为:政党执政合法性,就是指一个政党取得执政权以后,在执政期间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社会和管理国家,它的行为规范既符合法律,也更符合民意,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得到人民普遍认可、依赖、信仰与服从。(二)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综合国内外关于合法性的论述,可以看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一般包括下述三个方面:1.意识形态基础:社会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是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价值理念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制度上的合理性,还在更深层次上依赖于人民内心的意识形态上的支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都有被大众所认可的价值理念,因而也具有同化大众意识的凝聚力,使社会在统一理想、目标和方向中迈进。与此同时,政治权力也在其所倡导的意识形态的阐述和解释中获得合法性,被社会公众承认和接受,进而确立其存在的合法性。2.制度与规则基础:现代理性统治观认为,一种统治只有至少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说是合法的,一是必须从正面建立规范秩序;二是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制度规范的核心是指执政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遵循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的法律和制度等规则,是政权的程序合法性和运作合法性。上升为法的制度与规范是公众价值观念符号化的产物,它在公众普遍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了程序化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行为准则,从而可以在稳定的制度框架内实现合法化。现代执政权力是一种受规则约束的政治权力,主要表现为:一是政治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与选举制度相联;二是政治权力的运作是严格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约束的。在许多国家,正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由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国民代表制定法规,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府的体制,因而它才在价值尺度上被视为‘正统’”。在习俗、宗教、领袖魅力等传统合法性衰落中,这种理性原则正逐步成为现代执政合法性的主要基础。3.政绩实效或称有效性基础:这是指执政党对社会进行政治管理或政治统治的实际作为和实际业绩,即政治权力的效率。在一个政治系统中有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4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则会危及系统的稳定性,但有效性不一定就能带来政治稳定,它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当然也不排除长期保持效率的政治制度可以得到合法性。实践证明,以经济发展为标志的执政绩效能给执政党带来特定支持,特别是在意识形态魅力缺失,而法理合法性资源也不足的情况下,政绩的获得对执政党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执政党一般都会去谋求社会经济发展,以此来提高普通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增加自身统治的政治合法性,从而延长其统治。二、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历史变迁(一)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夕(1949年—1978年)建国后,我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资源可谓是多方面的,首先一条就是武装斗争的胜利⑤和强大的国防军事力量的存在,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根本的合法性基础。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现代法理型合法性已取代帝制传统而成为中国政治统治必备的合法性因素。但是,民主的权威并不牢固,以个人魅力权威统治的孙中山下野后,军阀纷争成为中国政局的主要特征,武力成了唯一的合法性基础,“任何一个政党要想取得全国性的统治,不仅要有现代合法性,而且必须具备军事合法性”⑥。中国共产党从“八七会议”和南昌起义开始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经过漫长、艰苦而曲折的武装斗争,终于取得了全国性的胜利。建国后,又打赢了几次边境保卫战,不但保持了几百万常备军队的长期存在,而且在国防建设方面成就非凡,使国内外敌对势力不敢觊觎人民政权。⑦其次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个人魅力,特别是毛泽东的魅力。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革命先辈一心为公、艰苦朴素的崇高风范给人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党的领袖毛泽东,从延安时期以来,在中国人民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这既是毛泽东个人权威的基础,对于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帝制传统的国家来说,也使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获得了难得的合法性资源。⑧再次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积累了巨大的组织资源。这些组织资源包括完整的组织机构、庞大的党员队伍、大批踏实肯干的干部等。历史悠久的中国具有德政传统,遴选官员“其理论依据是,某些人由于自己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5的德行并借助所受的教育而有效行使政治权威;那些不具美德的人则理所当然地被安置在受统治者的地位上”⑨。党员干部的良好道德形象极其有效的充实了我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成为我党执政的一笔宝贵财富。最后应该重点强调的是我党在这一时期执政合法性基础的重要资源即意识形态基础。由于我党在国家中的历史地位和执政现实,马克思主义上升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对国家意识形态的持续有力的宣传教育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证明了自己执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确立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带领全体中国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等坚定信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顺利地建立,使得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获得了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地位和执政基础。“但是,在取得初步的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把已经建立起来的执政合法性主要维系在意识形态基础上,长期忽视社会的经济发展,轻视民众的生活改善。而且我党对在一个经济文化都非常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全盘照搬苏联的经验,因而使得我们党的意识形态变得逐渐左起来。这样,到20世纪70年代末,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越来越贫困;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提高,反而越来越贫乏。特别是延续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而且也使得依靠这一基础维系起来我党的执政合法性开始发生动摇。”⑩中国共产党人如果不重构一个新的合法性基础,那么自身的执政基础势必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整个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也将难以保证。(二)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1992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及时调整,摆脱了单纯从精神层面建构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的倾向,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路线,从而把合法性基础的建构奠基于经济发展和政绩实效方面。应该说,邓小平是社会主义国家最早认识到经济发展对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有巨大历史意义的领导人。他认为,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但并没有消灭贫穷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然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但社会主义优越性并末变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6成现实。为此,他反复地说:“国家这么大,这么穷,不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怎么过?我们人民的生活如此困难,怎么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⑪在他看来,“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不到改善,那末,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我们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障”⑫很明显,邓小平看到我国经济只有保持持续不断地增长,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只有能够给人民带来实际利益的政党和政府,才能最终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在南巡讲话中,他毫不含糊地指出,中国“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⑬因为“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饭吃,没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⑭正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20多年以来,我党始终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使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克服了文革造成的执政合法性危机,而且还使我党经受住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外政治局势动荡的严峻考验。当然,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党虽然把合法性基础主要维系于经济发展的执政业绩之上,但同时也没有放弃对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的建构。甚至可以说,面对苏东剧变后国际上错综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形势,正是由于我们党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才使我们党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斗争中牢牢把握主动权,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意识形态领域可能出现的合法性危机。(三)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