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第3章 合同的信息 合同是合法的绑定行为的协议,法律强制执行。‘a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 –enforceable in law’ 法律支持的合法行为 不能是受胁迫的协议 1)分析简单合同的属性 A standard form contract格式合同‐pre‐printed, be no scope for negotiation, automatically be in writing。 如果消费者签订后,认为格式合同不合理,1)可以根据1999年消费者公平合同条款法判定格式合同是否不合理;2)可以要求公平交易办公室裁定,他们会把不合理条款从合同里删除。 格式合同不是一定有效,以下2种情况下:1)是否提示你免责条款;2)加重他人义务,免除自身责任;格式合同无效。 右侧5个essential features must be present: 基本上要对offer有直接的接受,才是协议构成。 有相应的对价 必须是行为责任人,譬如未成年人,醉酒等是无行为能力人 有签订协议的目的 Offer: 受特定条款约束bound的明确承诺 Invitation to treat: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不能含混不清vague 可以是任何形式(口头,书面,行为推定等) 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全球发出(会有限制/附属条件,譬如仅限头10人)案例: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4)老太太服用咽丸案件为要约,且属于单方承诺: 大部分公众广告都属于invitation to treat 案例:Partridge v Crittenden 1968 (3) 鸟类杂志登卖鸡广告。 所有商店橱窗展示的物品 案例:Fisher v Bell 1960 (1) 商店橱窗展示的折叠刀,展示不构成买卖关系。 商店货架上的商品 Page 11 a)文字表述too precise;b) “Money on the table”是受约束的表示;c) Unilateral acceptance单方承诺免除传递承诺的义务投标时要约 拍卖时举牌出价是要约 案例:Phar Society of GB v Boots Cash Chemists 1953 (2)超市货架上的药品是要约邀请 Catalogues, prospectus计划书 and tender招标, auction advertisement拍卖广告 淘宝网站上的价格也属于要约邀请 2)Unilateral offer单方要约:撤回不被允许,一旦受要约人已经开始履行义务,则单方承诺免除传递承诺的义务,以行为表示要约被接受。 案例: Errington v Errington (1952). 儿子儿媳还按揭的行为属于单方承诺,可以获得父亲房产,母亲败诉。 (询价,和回答询价所涉及的数字,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述两者都不是。) 3)要约终止: a)表示rejection拒绝 b)Counter offer反要约‐讨价还价,改变条款 案例:Hyde v Wrench (5) 买农场,第一次修改价格900(反要约),然后又同意1000(新要约).卖家不同意,不是违约(因为不是对原要约的承诺)。 这不能和想进一步了解信息,相混淆(be confused with) 案例:Stevenson v McLean (6) 被告询问赊购期和付款条件,不是反要约。原要约仍然有效。 c)Lapse of time逾期,either express明示 or implied暗示,以合理的时间为准线。 案例:Ramsgate Hotel v Montefiore (7) 被告6月提出购买要约,11月原告才给出股票,要约因逾期而失效。(股票波动很大,如果未确定有效期,则理性有效期在1‐2周。) d)Revocation撤回,在对方承诺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 ‐Even if甚至他已经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要约可以remain open保持一定时间。 案例:Routledge v Grant (8) 原告未承诺,被告在原告承诺前撤销,即使原告曾给了6个月的考虑期。 补充内容:如果要约里有要约期,而受要约人offeree希望要约人在要约期内不要将货物卖给他人,因此给予要约人相应的对价consideration,则要约人不能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通知必须实际的让受要约人收到received by the offeree. 案例:Byrne v Van Tienhoven (9)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通知可以通过可靠的第三人传达communication may be via a reliable third party 案例:Dickinson v Dodds (10) 原告已从第三人处得知房产卖出,则视作被告撤回要约。 e)Death,offeror死亡,则视作要约撤回。但如果offeree不知道offeror的死亡,而要约有其他人/财可以执行合同,则binding contract依然有效。(但如果合同必须由死人亲自履行,则合同无效。)受要约人死亡,则合同自动结束。 案例:Bradbury v Morgan 1862 虽然被告死亡,但可以由遗产继承人可以用遗产来履行对原告的债务担保义务。 f)Conditions, 如果要约是有附带条件,条件不满足,则合同不成立。案例:破车交付,即使贷款合同已签署,但要约失效。 4)要约的接受和结果 表示接受:A positive act 积极的行为(不能是沉默),if unconditional如果无附加条件, brings a binding contract into effect. 案例:Felthouse v Bindley (14) 叔叔向侄子买马,侄子没有回复(沉默不是积极行为)。因此,叔叔不具备马的所有权,起诉拍卖公司败诉。 不能够反悔This is the point of no return;要约人不能撤回要约After acceptance, the offer cannot withdraw their offer。 案例:Brogden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 (13) 煤公司对铁路公司交易事实,退订了合同的内容,所以煤公司涨价诉求,胜诉。 Page 12 不能改原要约内容,改原要约就是反要约。而且接受要约必须告知对方才生效。 邮政规则:一经投邮,即刻生效。(它只适合于承诺,不适合于撤回要约。) 案例:Adams v Lindsell (15) 限制条件: ‐ 承诺信函的地址正确,邮费已付 ‐ 接受的承诺必须是contemplation of both parties审慎的。(如果邮政工人罢工,再邮寄,则邮寄决定不审慎。解题技巧:题目中有罢工、合同明确指出只有一天有效、要约随时会被别人承诺) ‐ 以下2个案件不适用于邮政规则。 案例:Holwell Securities v Hughes (16) 只要要约中明确指出“必须将书面送达才生效”,则邮政规则不适用。 案例:Yates v Pulleyn (17) 如果承诺没有符合要约要求,则承诺不是承诺,不符合邮政规则。 ‐ 电报同样符合邮政规则。案例:Byrne v Van Tienhoven (9) ‐ Instantaneous methods of communication瞬间方式,诸如电话、传真等,不适合邮政规则。with acceptance being deemed to occur where and when communication is accepted只有承诺被接受的地点和时间,承诺生效。 案例:Entores v Miles Far Eastern Corp (18) 阿姆斯特丹发给英国的传真,因为英国办公室停电,没有收到昀终完整的传真合同。所以认定没有合同存在。 5)consideration对价存在的意义:有对价才能强制实施,无对价不能强制实施。 对价是‘the element of value in an agreement’。可以是money, goods, services, or the promise of any of these and must be ‘of some value to the person who asks for it’. Suffering loss or detriment也是有效对价。 种类: a)Executory待执行的对价:the promise to perform an action, take place at a further date。过期可以要求未履行方强制执行。 b)Executed 已执行的对价:an act given in return for a promise, take place at the same time. c)Past – already done对价一定是协议达成以后才形成。如果对价是达成协议前已经给了,这个对价表示已经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past” and not valid 案例:Re McArdie(19) 老爸去世前遗嘱:我去世房产归母亲,母亲去世后分配房产。一个儿媳主动装修了所有房子,亲属允诺支付装修费。等母亲去世,亲属无人支付装修费,儿媳告全家。判决:装修行为在前,达成协议在后,表示past consideration,对价无效,儿媳败诉。 Past consideration有效条件:有earlier implied promise条款表示会支付,即因人之请。 案例:Lampleigh v Braithwaite (20) 罪犯恳请贵族求情,免除绞刑,之后罪犯允诺支付100英镑。待罪犯被释放后,不支付100英镑。判决:贵族胜诉,罪犯强制执行,支付100英镑。 又一案例:老板在员工加班次日允诺支付加班费,老板以past consideration为由拒绝支付,Page 13 此案败诉。两案区别:员工加班是因老板请求,不是主动要求加班的。 举例:Past consideration creates liability on a bill of exchange汇票 对价的规则: a)合法,法院不会支持非法协议。 案例:妓女拒绝支付马车夫费用,法院不支持马车夫诉求,因为妓女卖淫是非法行为。 b)对价的履行是可能完成的行为。 c)对价必须有价值,但不必充分对等的‘be sufficient but need not be adequate’ 案例:Thomas v Thomas (21) 父亲遗嘱:继母不改嫁,永久有居住权,只需付1英镑/年,但城堡所有权归儿子。儿子诉继母,败诉。法院认为1英镑已构成对价,没必要和房租对等。 案例:Chappell v Nestle (22) 胶木唱片公司告雀巢侵犯版权。一便士+3糖果纸=一个胶木唱片(要约)。1)雀巢没有从这个要约中牟利,不算侵权。2)一便士有价值,不用对等充分。原告败诉。 法院不会介入协议,来帮助协议弱势一方。(除非弱势一方能被证明是被胁迫。) ‘be sufficient but need not be adequate’ 哪些情况可以是Insufficient: ‐Performance of existing legal obligations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 举例:证人应律师支付一定费用之诱愿意出庭,事后律师拒绝支付。证人诉律师,法院不支持。理由: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应尽的义务,不应拿到相应对价的报酬。 ‐Performance contractual duty完成相应合同的义务 案例:Stilk v Myrick (23) 一艘船出发有11名船员,到达返航有9名船员,船长允诺额外分配2名船员收入。船员诉船长,法官不支持。理由:合同约定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