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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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赵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011年第95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0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电梯安全管理A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客运索道安全管理A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A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06电梯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电梯司机T307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起重机械指挥Q3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塔式起重机司机Q5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升降机司机Q9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09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型游乐设施安装Y1大型游乐设施维修Y2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3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Y4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二十三条(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六)维修(特种设备)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TSGT6001-200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TSGT6001-200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第四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四)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的经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第五条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四)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五)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1)。注1: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第九条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如下:(一)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建立占40%,现场检查能力占40%,事故处置能力占20%;(二)作业人员,相关部件识别占30%,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0%。•★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70号令(作废)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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