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届“企业社会责任”征文大赛THENINETHCSRPAPERCOMPETITION-2016论文我国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承担现状研究姓名丁子浩邓美华学校河南大学专业法学专业联系方式15736872344时间2016年3月30日2大赛论文(设计)诚信声明书本人声明:我所提交的大赛论文(设计)《我国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承担现状研究》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研究、写作的成果,论文中所引用他人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在论文中加以说明;有关教师、同学和其他人员对本文的写作、修订提出过并为我在论文中加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均已在我的致谢辞中加以说明并深致谢意。论文作者丁子浩邓美华(签字)时间:2016年3月30日3我国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承担现状研究丁子浩邓美华摘要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以提供“法律服务”这种特殊商品的市场主体,其应对社会承担的社会责任往往容易令人忽略。在现实中,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总体上差强人意。本文就律师事务所当前社会责任承担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通过中外律师事务所在担负社会责任上的差异,结合我国律所行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合理建议。关键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社会责任4目录摘要………………………………………………………………………………3关键字……………………………………………………………………………3一、引言…………………………………………………………………………5(一)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涵……………………………………………6二、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与根据…………………………………8(一)法律明文之规定…………………………………………………………8(二)回报社会之义务与伦理道德之要求……………………………………9(三)积极配合国家政策之需要………………………………………………9(四)自身发展之要求…………………………………………………………10三、我国律师事务所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现状…………………………………10(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管不完善……………………………………………11(二)部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欠缺凝聚力和组织力…………………………12(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难保证………………………………………………12四、中外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对比…………………………………13五、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完善方向与建议……………………………15(一)重视律所内部社会责任的承担…………………………………………15(二)各地政府应为律所提供实质性保障……………………………………16(三)律师协会应全面履行自身职责…………………………………………16(四)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作用…………………………………………16六、结语…………………………………………………………………………17七、参考书目……………………………………………………………………185一、引言近年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也不断发展壮大。据官方统计数据表明,截止至2015年底,我国律师的总人数已经有29.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2万4千多家。1在这些数字背后,我们除了可以感受到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欣欣向荣以外,也能预想到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2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走向规模化、专业化。从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事务所先后经历过国办所、合作所、合伙所、个人所、特殊的普通股合伙所五种组织形式。当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类型以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为主,其中合伙所是最主要的执业机构形式。在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行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离人们的生活也不再遥远。但受律师事务所业务性质、经营方式的影响,大家在选择或评价一间律所时往往只注重律所的综合实力、旗下律师专业水平的高低等方面的情况,却欠缺其对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考量。在这样的市场导向下,除了一些较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会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以外,出于自身责任感以及律所文化、品牌的构建和传播,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些具有“浓厚营利动机”的律所则会对自身在法律上、道义上要求担负的社会责任,采取消极的应对态度;一些处在勉强生存状态的中小律师事务所,由于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开拓市场,增加案源等较能解决自身现实问题的方面,大多时候都无暇顾忌社会责任的承担……在现实中的诸多挑战和问题面前,探索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帮助律所在经营管理中实现自身商业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平衡,在当前1央广网,《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解读律师制度如何完善》孙莹周益帆,2016年3月15日,律师事务所,在本文中有时简称“律所”“律师所”。6倡导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使律师事务所能进一步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有力的力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一)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的概念,当前学术界还没有普遍赞同的概念,但可以简要表述为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法学理论界,对律师事务所的定位有“准司法组织说”、“市场主体说”、“中介组织说”和“混合说”。本文认为,虽然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也不是在工商管理局登记,而是在司法局注册,但这不能否认它实际上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企业的特性。因而,在研究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时,本文将在对普通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加以综合研究论述。由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这种特殊的商品,当人们将律师事务所与社会责任二者加以联想时,往往只会想到“法律援助”、“免费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内容。事实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内涵要比人们印象中的丰富得多。简单来说,主要包括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承担、社会公益三个方面。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企业、组织都需要规范化的管理。而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律风险较高的企业型经济形态,更需要建章立制,对律师日常案件受理、质量把控、办案方式等执业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文称《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虽然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但同时这也是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之一。孟子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只有在自身内部管理良好,发展健康的情况下,律所才有能力承但更多的社会责任。7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不仅和普通企业一样,需要为员工交付五险一金,关注员工福利。由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的开展以及承担的外部社会责任最终是由律师来实现的,律所更要关心员工成长,积极开展律师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技能。此外,由于律师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较高,如:无过失处理民事案件的律师可能会因委托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而遭受埋怨,产生新的纠纷,甚至危及律师的人身权益;刑辩律师在强权面前,则需随时警惕“《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避免蒙冤入狱。当律师遭受无妄之灾时,律师事务所应挺身而出,维护本所律师的合法权益和尊严。2、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日常业务时也会有承但社会责任的要求,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承接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条则规定:“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这说明“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职业责任,而不是慈善性选择”。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不仅要同等看待法律援助案件,更应督促律师认真对待,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此外,律师事务所在受案前还需要做好利益冲突审查。既要避免本所律师接成为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又要避免委托人是与律师所的顾问单位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等违法情况的发生。而对一些希望律所维护其非法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委托人,或存在危害社会公序良俗委托事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果断拒绝,让所内律师远离危险的执业雷区。在收费方面,律所也要根据行业标准,按照《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合理收费,不能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收费标准,形成不正当竞争。3、律师事务所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在当前国家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法律走下了圣台,但要使法律走8到群众身边解决百姓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仍需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努力。律师事务所在“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等咨询解答、普法教育方面都可以有所作为;在面对青少年、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维权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应基于道义上的责任适当进行律师费用的减免。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在高校法学院设立奖学金进行捐资助学、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积极响应2015年底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组织律师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代理和化解工作,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作为处于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线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对于法律实务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应该积极向政府反映;或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人才优势,在当地政府制定各类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时,对于有争议、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法制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二、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与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名词在近些年不断地被提及,一方面是由于媒体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公众更加便捷的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现状和讨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促进各类企业飞速发展之余,尚未兼顾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立法层面也鲜有明确规定,这使得企业拒绝承担社会责任所产生的诸如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加之发达国家一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范式的传播,使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逐渐敏感。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型的经济组织,又具备在法律层面上的特殊价值。那么,让律师事务所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又有着什么理论层面和实际意义上的根据呢?(一)法律明文之规定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条款在2001年的《律师法》中还9未出现,这一条文的修改对于在法律层面上对律所承担社会责任做出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突出了委托人对于律师法律服务的意义,强调了律师对委托人应当如何作为的要求,从实质上将律师以及其所在律所对当事人与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引入律师法中。(二)回报社会之义务与伦理道德之要求《荀子·王制》有云:“水则载舟,水则履舟”。在我们的社会里,律师事务所立足社会,以委托代理、辩护与各种非诉业务等形式获取经济利益,这就需要依赖于国家权力,依赖于社会资源,依赖于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主体来参与。近年来律所的快速发展正是依托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公民,社会和公民赋予了律所发展繁荣的资格与机会。因此社会如水,律所似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律师事务所依附于社会而产生发展,亦需对社会承担还原与回报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好律所本身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共生共赢、相互促进。明末思想家王夫之提出:居其位,安其职,尽其诚而不逾其度。律所作为律师执行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机构,此居其位;其各项运作程序必然受到法律的规定、限制与国家权力的监督,律所中律师的各种职务行为也必然要符合法律程序,此安其职且不逾其度;然而何谓近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