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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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各族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主要载体。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条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领导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知情、审议、协商、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五)根据企业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制度改革、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十三条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办法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六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聘用)的职工,均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应由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其职工代表或职工中推选产生。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第二十二条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职工整体或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可继续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对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二十七条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事业单位实际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职工大会行使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其召开会议的程序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条例规定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将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案送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第三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其所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也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第三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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