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管理制度为强化中心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评中心门卫人员。第二条门卫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本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第三条门卫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值勤,经常性巡视巡逻全单位。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条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来访人员经登记并准确填写来访事由后,由被访科室专门对接人员引入。第五条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科室领导同意,但只能在门卫室内进行会客。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门卫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