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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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负责人目录一、资质认定基本概念及最新政策二、检验检测人员通用基础知识三、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通用知识第一节资质认定基本概念及最新政策1、概述2、资质认定主要法律法规、文件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4、资质认定最新政策要求•§1、概述•★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检验----对产品或工序过程中的实体,进行度量,测量,检查和实验分析,并将结果与规定值进行比较和确定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检验检测与科研有区别检测--用指定的方法检验测试某种物体(气体、液体、固体)指定的技术性能。★资质认定CMA与实验室认可CNAS1)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资质---CMA、CAL、CNAS---其他行业准入门槛(农产品、建筑、公路、交通、铁道、安监等)---其他国际组织互认(CB、UL、ETL、TUV等)2)CMA(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8月1日起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简称资质认定,俗称计量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资质认定(CMA)。是中国特色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依据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MA资质分国家级(国家认监委发证)和省级(省质监发证)•★通过资质认定,可以依据证书附表在其检测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强调法律主体责任•1)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2)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3)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不可以,但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目前实施的CMA制度,仅对检测实验室,不对计量实验室•★CMAF(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寿终正寝!3)CAL(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3年•★CAL标志是质监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专用标志。质监部门的一项行政许可,即将取消(修改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CAL对质监系统的质检院(所)称“验收”,对行业授权站叫“授权”,统称“审查认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需要有CAL资质,但随着CAL概念的弱化以及CAL的即将取消,总局的国抽/风险监测/专项等,都不再强调CAL资质•★目前,国家市场局认证监管司在2019年的工作会议上已经表态:取消CAL。但一直没有正式文件下来,我省目前仍在等文件,在此期间维持4)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有效已改为6年•★是自愿性的。CNAS标志代表着该实验室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考核认可,表明该实验室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即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达到一定层次•★实验室认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国家认可委”)组织和运作。该委员会是国家认监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只要有法律地位,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均可自愿申请•★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如果未取得CMA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允许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即不可以作为公正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认可,依据实验室认可准则。国家认可委有一套较严谨的管理制度,涉及文件300多个•★国家认可委,代表我国参加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以及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并与APLAC成员签订了检测结果互认协议,因此实验室认可是一项国际化的活动§2、资质认定主要法律法规、文件163号令(含15个附件)165号令一个准则+若干个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19年5月1日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程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已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气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已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防雷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已立项)§2、资质认定主要法律法规、文件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217-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求RB/T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220-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信息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求RB/T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2、资质认定主要法律法规、文件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法资质认定政策(163号令管理办法及15个附件、165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若干个补充要求RB/T系列标准的上位法?§2、资质认定主要法律法规、文件2015年以来与资质认定有关的文件精神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2015〕49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通知〔2015〕63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2号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2017〕10号关于简化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变更流程的公告--认监委2017年第9号公告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家认监委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评审和管理中全面实施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赣质监认发〔2018〕25号•关于已经取得CMA证书企业法人复查换证政策•关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受理条件•关于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能力问题的说明(2018-9-4省局认证处)推荐性行业标准: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求)(RB/T217--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219-2017)●背景资料1计量认证→资质认定1)计量认证的前世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1985年国家计量局1SO/IEC导则25制定了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标准。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颁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90年7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俗称50条),1990年11月1日实施。2000年10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2)资质认定的今生(一)资质认定概念的出现2001年8月29日,国家认监委成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职能划转到国家认监委。2003年11月1日,《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实施,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二)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准则的发布2006年4月1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86号令)实施2007年1月1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年8月1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31号令)实施2015年8月1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2016年8月1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3)资质认定的来世A:行业标准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B:未知??●背景资料2检验检测机构面临的改革——中央编办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第一步各个系统内整合,第二步跨系统整合,第三部推向市场?——国有检验检测实验室事业单位分类市场政府买服务保留少数政府性质的实验室(公益一类)——国办发(2011)58号文,把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8个主要的高技术服务业之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2012.2.6)。加强检验检测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推动质量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2014.8.7)。十一项主要任务中的第六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8),在全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检验检测实验室承担执法监督的技术支撑,提出了双随机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7】20号●背景资料2——国财税2017年20号文《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级财政预算。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农业: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背景资料2质检: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食药: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背景资料2----十九大三局合一,事业单位改革辽宁已经出台事业单位改革办法§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差异86号令与163号令(与检验机构有关的部分)(1)名称和定义86号令(修订前)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检查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2)资质认定的形式86号令、131号令163号令,165号令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计量认证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3)审查认可CAL、CNAS认可86号令(修订前)163号令(修订后)鼓励认可,取得认可的,资质认定简化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合并评审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的机构合并评审(同步评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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