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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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本原理公司法的基础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日本称公司为“会社”。(二)公司的一般定义•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特别强调公司是有别于合伙的人的组合。资料: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法人公法人私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依法成立的公司其他营利性社团法人(三)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定义的归纳•赵旭东《公司法学》: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范健《商法》: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体现为三点:•公司自身的营利性;•股东的营利性;我国《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高管的营利性。(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机制)(二)法人性1、公司法人性的构成要件①独立商号和商誉②独立组织机构③独立财产涉及两项权利:•一个是公司对股东出让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另一个就是股东因为出资享有的是什么权利?④独立的民事责任(财产责任)强调三个独立:•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2、公司法人性的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称谓•美国:“揭开公司的面纱”•英国:“刺穿公司的面罩”•日本:“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或“透视理论”•德国:“直索责任”何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于已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果其股东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该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2)适用条件(国外规定)•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其二,股东滥用了法人人格。•其三,股东滥用法人的法律人格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损害。•其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限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具体适用情况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是否充足主要以公司设立之初时进行判断。•但如果是因为控制股东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如股东抽回注册资本(如母公司从子公司中抽逃资本)或者股东不依公司法规定的标准而超比例地分配股利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则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母公司)承担公司(子公司)的债务。具体适用情况②公司与股东的混同。表现为财产、业务和组织机构的混同。③股东过度(不当)控制公司。④股东滥用公司形式。主要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3)我国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①适用要件A主体要件•适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B行为要件•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可取的应是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形式。C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②适用后果A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适用该制度,并非意味着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人格。B对股东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当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理论依据•其一,是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法人法领域的扩张和体现。•其二,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和体现。•其三,是应公平原则要求的救济措施。•其四,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发展和补充。小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在诉讼中被指责有滥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举证方面,一般情况下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不能被滥用,应严格把握其条件,谨慎适用。思考一:夫妻公司与法人人格否认★夫妻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夫妻公司能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23条:“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小结•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法院一般以当事人在进行公司登记时未提供财产分割证明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颁布后,可以理解为:对夫妻公司并没有附加任何强制性规定,不能要求提供夫妻身份及财产分割证明等;符合规定的夫妻公司应具有法人人格。•但夫妻公司如果存在滥用情形,同样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思考二:股东的债权人可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作为债务人的控制股东为规避债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故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移给公司时,法院能否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或不合理低价)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三)社团性•现代公司是否仍具有社团性?有争议。•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是重大挑战。•我国2005年《公司法》正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专列一节对其作了特别规定。法律上为什么要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满足部分投资者的需求,降低其经营风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减少挂名股东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现象,从而减少纠纷。一人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对投资人的限制(第58条、第59条第2款)•出资制度方面(第59条第1款)•公示的特别要求(第60条)•治理结构的不同(第61、62条)•财务方面的不同(第63条)•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的不同(第64条)思考:几个问题•自然人投资者能否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一人股东可否与其一人公司共设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可否转化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可否转化为普通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可否发行公司债券?•未来《公司法》应否承认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社会性•公司不仅对自身、股东营利负责,还应对雇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公司法》第45条第2款、第52条第2款;第109条第2款、第118条第2款)•公司为职工利益而回购自己股份的例外。(《公司法》第143条)•公司解散的职工保护制度。(《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三、公司的种类(一)公司的分类•大陆法系的分类•大陆法系学理上的分类•英美法系的分类•依据公司资本构成的分类•依据公司控制或从属关系的分类•依据公司内部管辖关系的分类•依据公司国籍的分类1、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大陆法系)•这是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并参考一定的出资方式对公司进行的分类。(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unlimitedcompany),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③具有很强的人合性④在某些国家公司具有法人地位(2)有限公司•有限公司(limitedcompany),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corporation或companylimitedby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相当于有限合伙。股份两合公司则是一种特殊的两合公司。注意•这是大陆法系的分类方式,而且这几类公司是不断演进出现的,先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然后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是有限责任公司。到了今天,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表现出更大的生命力,因此,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适宜大规模经济组织,有限公司适宜中小型企业。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大陆法系)•这是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也是学理上的分类。•意义: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不同的具体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因而,这种分类对于理解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和原理具有重要的作用。(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两合”,其意即指“人合”与“资合”。两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3、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英美法系)•这是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privatecorporation或closed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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