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规范、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原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机构。第二章管理体系和主要职责第二条内控管理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公司内控部门及内控人员在行政上受本级机构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受分公司内控部门指导和管理。第三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的主要职责:1、制定本机构内控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2、根据分公司内控部门的要求和授权,开展对本机构范围内的各项审计、稽核检查、法律事务和质量认证工作。3、根据本机构领导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4、配合本机构其他部门的工作。5、检查指导下级机构内控联系人员的工作。第三章人员配备第四条公司及地市营销服务部应当配备1名内控专员,县市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内控联系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内控工作,接受分公司内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地市营销服务部的内控专员应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过会计、审计或法律事务工作,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第六条营销服务部内控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过经济管理工作。第四章工作联系制度与报告制度第七条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支持和配合内控部门开展工作。第八条内控部门在开展审计、检查、法律调研等工作前,一般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突击检查。调查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各机构、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结束后,内控部门要按时出具报告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整改意见,并书面反馈,内控部门负责检查执行的有效性。第九条公司内控人员向分公司内控部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工作,包括:1、每年1月5日前汇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该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需附本级机构领导对内控工作的意见或建议。2、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季度工作总结(二季度报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季度内根据计划开展的审计、稽核检查、法律事务和品质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根据本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情况,需上报分公司内控部门备案的审计检查报告,以及下季度工作安排。3、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月预警有关财务数据表。4、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立即向分公司内控部门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根据指示来开展工作,随后进行专题汇报。5、分公司内控部门安排的其他报告。第五章审计工作管理第十一条根据分公司内控工作计划,公司内控部门及下属各机构内控人员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并为经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除向有关领导汇报外,存在问题的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给审计部门。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包括:1、制定公司各项审计计划和工作制度、程序。2、开展对公司系统内下级机构的年度、半年度审计。3、开展公司系统内专项审计。4、开展对新设机构的开业审计。5、开展对下级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离任、离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6、制定公司预警指标考核办法并实施对下级机构的考核。7、指导下级机构的审计工作,组织系统内审计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8、配合开展总、分公司内控部的审计工作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年检工作,开展审计工作的对外交流。9、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公司将根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检查条例》对有关机构和个人予以严厉处罚。第十五条审计项目:1、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财务报表和帐册、各类资产/负债项目、收入和支出项目、银行帐户管理、财务印章/发票管理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2、业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单证管理、业务印章管理、代理协议和业务合作协议管理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3、营销服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营销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情况,营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4、行政人事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印章管理、各类公司资产的购置和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福利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第十六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可根据上级公司的部署和本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取现场审计程序或非现场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分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实际需要,实行专项审计,或突击检查。第十八条新设机构的开业审计须在正式开业后一个月之内进行。第十九条公司对支公司年度审计和半年度审计分别在次年的一月和当年七月进行。第二十条公司内控部门和内控人员建立对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离司审计制度。第六章稽核检查工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每年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稽核检查。专项检查按照分公司的安排和公司的需要随时进行。第二十二条公司内控部门和内控人员在进行内部常规稽核的同时,应对重点业务、重点部门、重点机构进行专项稽核。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机构负责人和分公司内控部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后续检查的方式,监督整改情况。第七章法律事务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宗旨在于规范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公司内控部门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法律事务以及与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直接受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第二十五条诉讼管理。公司实行统一调控、分级管理的案件诉讼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在相应的管理权限内处理诉讼事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遇到法律事务及控诉讼事宜应及时上报分公司内控部,根据分公司内控部门的指示,进行相关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劳动纠纷案由涉案本机构处理,并报分公司,由分公司内控部负责指导。第二十七条其他诉讼案件由分公司根据案件性质、疑难程度和影响程度决定处理权限。第二十八条上级机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处理下级机构处理的案件。下级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机构帮助处理本机构的案件。第二十九条涉及诉讼案件的机构,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法律事务部门,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第三十条案件诉讼费用由涉案机构承担。第三十一条仲裁案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如因工作需要经分公司允许,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第三十三条法律咨询。1、对涉及公司重大业务决策和重大业务活动的事宜,各级法律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就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书面回复。2、重大疑难赔案,需论证其中法律关系的,根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要求,由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法律意见。3、需要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的,应通过内部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正式提出,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1、本机构经分公司授权委托,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外订立除具有担保性质以外的合同或协议,并报分公司内控部备案。否则,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同。2、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具有标准格式的保险单及代理协议外,均应事先经过分公司内控部的审核。3、非标准合同和非标准格式保险单、协议性保单、代理协议应由公司内控部门审核后上报分公司内控部审核。4、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的规定用印。5、建立合同管理登记簿,签订合同必须做好内部登记审批工作。6、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交分公司内控部统一管理。复印件及分公司内控部签字后的合同审核单及时交与档案管理人员统一集中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做好合同的接收登记和保管工作。合同副本制作二份,一份由合同经办单位保留,一份交合同审核部门备案。7、合同审核应通过内部工作联系单正式提出,内控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以《合同审核单》形式做出,如在原送审合同的复印件上直接修改的,修改稿作为《合同审核单》的附件。第三十五条报告制度。法律工作是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化解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各级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国保监会内控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严密的报告制度,实时反馈各类信息。分公司各机构每月填写《法律事务工作月报表》,于下月初2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每季度制作法律工作小结,于下季度初2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工作小结包括:本季度工作概况、处理案件简要情况、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须向分公司建议的法律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法律事务工作月报表和工作小结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应同时上报分公司。第八章品质管理第三十六条参照总公司质量环境体系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取得质量环境体系认证后,分公司每年复审一次。第九章业务管理控制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核保、核赔制度,形成一套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分级负责、互相制约、规范操作的承保、理赔业务管理机制。各级内控人员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公司内控部定期对各机构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执行进行检查。第四十条公司各级机构业务宣传材料的设计、开发,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参加,报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第四十一条公司应配备专职核保、核赔人员,并建立对核保、核赔人员的评聘、考核、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实行承保与理赔职责分离、展业与核保相分离以及独立的核保、核赔制度。规定各级承保和理赔人员的授权范围及其职责。第四十三条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制订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第四十四条加强对公司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使用统一的代理协议文本,监督检查保险代理人档案。第四十五条监督保险风险分摊机制的执行。第四十六条应切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关于保险单证管理的规定,监督保险单证的保管、使用、报废和核销管理。第十章财务管理控制第四十七条公司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财会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交流。第四十八条账簿设立,会计科目设置,需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会计记录应保持完整、准确,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第四十九条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部门应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凭证、密押、印鉴等,防止遗失或被盗。如有遗失或被盗,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处理。第五十条加强对资金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实行财务双签制度。第五十一条保障财务负责人依法、依内部规章行使财务监督权。第五十二条加强对固定资产规模的控制,确保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第十一章机构和人事管理控制第五十三条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整体布局、发展战略,保费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有步骤地实施机构建设。第五十四条机构应进行标准化建设,并在达标后,坚持后续管理。第五十五条机构考评需结合质量指标、数量指标、业绩指标、管理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第五十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各机构要有档案管理人员,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第五十八条公司应结合本地保险市场情况,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第五十九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建立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制度,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应用的风险控制。定期对分公司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对系统数据资料应当采取加密措施,建立备份。对计算机系统采取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用户使用的密码和口令应定期更换。第六十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建立信息统计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系统,保证重要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反馈。第六十一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对计算机系统的测试、运行和维护实施严格管理,明确划分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各个方面的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