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通知公消[2007]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修订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以下简称《规程》),于2007年6月8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为更好的贯彻执行《规程》,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及维修后灭火器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灭火器维修市场秩序,防止灭火器维修中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标准,加强对灭火器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维修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对灭火器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是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之一,是落实周部长关于“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之前”的重要指示,防治和根除火灾隐患的又一项治本措施。各总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是要迅速组织当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规程》宣贯,通过贯彻实施行业标准,进一步强化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灭火器维修工作,提高维修质量;二是要组织监督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标准,掌握灭火器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要点,做好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检查等工作,并督促灭火器维修单位贯彻执行标准;三是要加大对灭火器使用单位的宣传力度,严禁将需要维修的灭火器送不符合《规程》标准要求的单位进行维修。二、督促灭火器维修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各总队要以宣贯执行《规程》为契机,从维修条件、维修记录、维修标识、维修能力、维修工艺及维修出厂检验等方面,规范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管理。一是由各总队统一组织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进行检查,并将维修条件检查判定的详细情况,按《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消[2006]119号)的要求建立档案,具备《规程》所规定的维修条件的,可按标准要求进行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由灭火器维修单位送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测;二是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依据《规程》和相关标准对送检的灭火器进行检验,并出具《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是灭火器维修的市场准入证明。取得《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及企业的相关信息,由各总队在有关政府网站上随时公布。2007年10月1日前达不到《规程》标准要求的维修灭火器单位,必须停止对灭火器的维修。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维修行为各总队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人员对当地灭火器维修市场进行检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对维修灭火器单位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维修行为,对未取得《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擅自开展维修业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各地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灭火器维修单位统计表》通过公安消防信息网“数据传输”传至部消防局科技处。以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别上报《灭火器维修单位统计表》。附件:灭火器维修单位统计表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抄送: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办人:王鹏翔校对:高伟附件:灭火器维修单位统计表填报单位:公安消防总队填表时间:年月日已取得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维修灭火器单位数量(个)原有维修灭火器单位数量(个)固定资产(万元)07年维修灭火器总产值(万元)利润(万元)07年维修灭火器数量(具)从业人员人数(人)